四川,一男子和堂兄堂嫂因土地边界问题,长期摩擦不断。后堂兄发现自家板栗树被人砍了,怀疑是男子所为,于是二人大打出手。男子情绪失控,拿着锄头将堂兄堂嫂给当场砸死。后男子为了可以减轻处罚,选择了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死缓,但堂兄堂嫂的家属不接受,检察院也直接提起了抗诉,认为法院判得太轻,认为男子的行为极为恶劣。 (来源:九派新闻) 男子肖某和堂兄家紧紧相连,可自从堂兄结婚后,兄弟俩的关系变得更差了。双方经常为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村里人没少劝架,但无济于事。 2024年2月29日,堂兄发现自家的板栗树被人给砍断了,他怀疑是肖某干的,便请生产队来帮忙解决纠纷。肖某并不知道怎么回事,但无辜被冤枉让他十分不爽,所以他从家中抄起锄头就去找堂兄理论。 两人一见面,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甚至还大打出手。堂嫂听到动静跑过来劝架,她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什么时候家里人自己说。 可此时的肖某已经失去了理智,他挥舞着锄头,不顾他人的阻拦,朝着堂兄堂嫂的头部狠狠砸了下去,两人瞬间倒在地上。肖某还不解气,又补了几下,直至二人没了动静。 作案后,大家都被吓坏了,而肖某则趁乱逃离了现场。肖某一边逃一边想着接下来该怎么办,最终当他冷静下来后,还是决定投案自首,因为这样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后经法医鉴定,堂兄堂嫂均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由于这是一起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所以成都中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肖某与堂兄堂嫂因邻里纠纷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肖某持锄头击打堂兄堂嫂的头部,并致二人死亡。其中堂嫂是被牵连的无辜受害者。 因此,肖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所以在适用死刑时要十分慎重,要与社会上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中,堂兄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如果肖某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肖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这就是法定从轻情节,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肖某在案发后还主动赔偿了18万元,虽然没有获得堂兄堂嫂家属的谅解,但一般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其实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的确没有问题,可是堂兄堂嫂的家属以及检察院均认为,肖某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仅仅因为一点邻里纠纷,就痛下杀手,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因此,在堂兄堂嫂的积极请求下,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认为,但是在量刑上太轻了。 此外,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行为的,是可以减轻处罚,并不是必须减轻处罚。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完全考虑到肖某的残忍手段,他的行为对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所以没有必要减轻处罚,不应当判处死缓。 对此,有网友认为:既然堂兄自己也有过错,那肯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所以支持法院的判决。 但也有网友认为:检察院说得也没错,仅仅因为一点小纠纷,就把人打死,那以后要是遇到别的纠纷,肖某还把人打死呢?所以这种恶劣行为应当予以最严厉的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四川,一男子和堂兄堂嫂因土地边界问题,长期摩擦不断。后堂兄发现自家板栗树被人砍了
雷雷说趣
2025-03-25 23: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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