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村干部盯上了村里165亩山林,打算占为己有,于是找了几个村组长签了租赁山林的合同,后来又将林权证骗到手,并找人假冒村民们签字,将山林登记在自己公司的名下。后该村干部把这些山林高价对外转让10多年。村民得知情况后,起诉要求拿回林权证。虽然官司是打赢了,但村干部仍霸占着这些林地,而且还在上面种了不少药材。 (来源:极目新闻) 2005年3月,村支书周某突然宴请了村里的5个村组长,期间提出想承包村里的林地。 村组长们当时已经喝上了头,也没有多想,就与周某签了合同。周某当场掏出了600元作为定金,还承诺每亩林地每月的租金是4.47元,租期30年。 合同签订后,周某在同年8月就开了家公司,然后与其他公司做起了交易。 2018年春节期间,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回到了村里,却发现曾经郁郁葱葱地山林大变样了,被破坏得面目全非,而养猪场和房子却拔地而起,还种上了不少橘子树、柚子树,甚至还有草药。 这些年轻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破坏,于是要求与周某解除合同,并归还山林,但遭到了周某的拒绝。 后经调查,周某在2017年的时候,已经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山林转让给了卫平公司。不仅如此,在当年骗走林权证时,周某还找人伪造了部分村民的签名。 这群年轻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将周某以及卫平公司告上法院。 在开庭审理期间,被伪造签字的那几名村民均出庭指认签字是伪造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周某取得林权证的行为违法,其无权将林地转让给卫平公司,但卫平公司并不知道周某是非法取得林地,所以卫平公司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因此,法院确认周某与村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卫平公司无需归还林地。 同时,周某应当赔偿村小组林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47.6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但遭到了驳回。 2020年6月,村里的年轻人提起行政诉讼,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错误登记的林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林业登记部门没有及时发现签字伪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因此,法院要求自然资源局重新办理林权证,并发还给村小组所有。 在取得林权证后,村里的年轻人打算恢复林地的原貌,但遭到了周某的阻拦。 周某表示林地上种了不少草药,这是卫平公司通过善意取得而种植的,所以不能动。 后这群年轻人找来了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把种植的中药全给拔了,他们认为林权证已经到手了,那么林地该如何利用应该有村里说了算,而不是周某说了算。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民事案件认定卫平公司是善意取得,而行政案件却判决林权证归村民。那卫平公司是否还属于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需要同时满足卫平公司在取得林权证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主观上是善意的。 其次是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要合法取得林权证,而林权证的权属需要通过登记才能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查发现卫平公司并未安排人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证,而工作人员竟然给颁发了林权证,这属于渎职行为。 由此可见,卫平公司并不是善意取得了林权证,也就无权取得林地的使用权。 因此,卫平公司在林地上种植的植物和草药,均属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不过,卫平公司是被骗的,周某才是罪魁祸首。 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某将大量林地转为养猪场,办公室,甚至还建了3个冷藏室,这都未能获得审批手续,所以属于违建。 因此,这些建筑必须都要拆除,而且周某应当对林地进行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3000元罚金。同时,周某应当赔偿生态修复费3.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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