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配偶应当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1.被告自然人系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在该自然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认定该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最高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配偶应当与股
王培聊社会
2025-03-26 1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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