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区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并非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胡某清等人对洮北分局不依法履行纠正身份证地址登记错误行为不服,向洮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以及37号通知的规定,洮北分局是白城市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是洮北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胡某清等人对洮北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向白城市公安局或者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洮北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洮北区政府不具有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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