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蛋糕店工作3年,店长让她去支援另一家门店几天,女子直接回3个字:我不去!之后,女子发现自己的工时从每月202小时调成166小时,工资从5000降为3000多,女子感觉被针对,找记者哭着说:派遣公司骂我情商低,意思让我换工作,店长也拒绝调解,她该怎么办?
据1818黄金眼3月31号报道,陈女士在一家蛋糕店勤勤恳恳干了3年,因一次没听店长的调遣,她觉得被针对了,很委屈。
2025年2月,店长说让陈女士去别的门店支援几天。
然而,陈女士有些不想去,路远,她的电瓶车也老化了,不想因为这几天再换一辆车,工资本来就没多少,想省点钱。
陈女士在微信里和店长说:我跟老公讲了,确实有点太远了,那边我去不了,那边赶上早高峰时40分钟都到不了。
店长回复她说:那辛苦你在他们没有招到人之前去支援一下那家店,你那边近,店里人员过剩,后面排班也是只能满足基本166个工时,不能像以前一样排满了。
陈女士只回复了三个字:我不去。
店长表示,那以后休息的时间就多了,每天排4个小时的班次,也是常见了。
其实,这时候陈女士可能回复的太果断,也没有解释不想去的具体原因,可能会让对方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不过,店长也委婉的表示了后续工时会做调整。
果然,陈女士拒绝店长的要求后,她的工时被调整了。
陈女士的工作是按时间算工资,工作时间如果少了,赚钱就少了。
陈女士原来每个月有202个小时的工时,每个小时最低的14.5元,再加上补贴,除掉她的保险,每个月她能拿将近5000元工资了。
然而,调整后,2月份她的工时变成了166个工时,每月只能赚3000多块钱了。
收入骤减,陈女士有些吃不消,她去找店长商量,要不大家轮流,或者她去那家门店,店里给报销一下地铁费。
店长没有同意。
后来,陈女士发现店长带着两个同事去支援那家门店了,而且,来回路程都算工时,地铁费也给报销。
陈女士的心理有些落差,她说当初自己和店长说过给报销地铁费的事,可是,后来她发现店长用的就是她提出来的方案。
陈女士觉得店长可能是生气了,自己忍了一段时间,等她消气。
到了3月份,她去找店长问工时能调回来和其他同事一样吗?
店长回复道,按公司需求调换,肯定不一样。
陈女士心里委屈,和店长又协商了一下,当初也说了家里有困难,但那时店长找自己时,并没有说路上算工时,车费报销的事。
不过,店长回复,当时你不同意,我就换别的方案了,不是等着你们来商量哈,过时不候,排班的事只是通知大家。
最后,店长让陈女士按照三月排班的工时上班就好。
陈女士发现,三月份的排班表发了出来,她还是跟其他人不一样,自己的都是半天、半天的班。
陈女士问店长,为什么自己只能上半天班,其他人怎么没有?
店长回复,其他人也有,另外排班不需要你们同意的。
陈女士和店长争论一番,并没有改变结果。
后来,她跟督导、经理均反映了此事,结果不了了之。
陈女士说,她和人力资源反映此事,对方却骂她情商低,她很委屈,忍不住哭了起来。
陈女士找到记者帮忙,再次联系了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能协调,因为这是甲方的管理。
那么,店长因陈女士拒绝去其他门店而调整她的工时,合理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店长因陈女士拒绝去其他门店支援而调整她的工时,导致陈女士由工资骤减。
如果店长没能与陈女士提前通知或说明调整原因等依据,影响了她的劳动报酬,可能构成对劳动法的违反。
店长应该确保任何工时调整都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女士认为,店长没有告知去其他门店,路程算工时,以及报销地铁费,怀疑被针对。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陈女士在拒绝调遣后,提出报销地铁费用的方案,但是店长没有用她,最后,店长却给其他同事路程算工时,地铁费报销的待遇。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陈女士的不公平对待。
如果店长故意隐瞒陈女士去别的店路程算工时,地铁费报销的待遇,违背了公平原则。
不过,店长表示,排班都是根据公司要求以及客流量调整,不存在针对别人。
另外,店长说陈女士没有和她提过报销地铁费的事,关于报销以前就有,陈女士应该知道的。不过,自己找了别人后,陈女士才提报销的事,一开始,陈女士只是说她不去。
最后,店长不同意和陈女士化解矛盾。
陈女士表示,她只能再和公司协商,实在不行就找相关部门。
有人说,陈大姐聊天态度太一般了,照理来说这么想多排班,不说对店长阿谀奉承,起码得显得自己可怜让人同情一下,聊天记录语气太硬了。
那么,大家觉得大姐的做法情商低吗?
信源:1818黄金眼—202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