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铁律:贪污超60两银子立斩,60两,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 1368年,朱元璋登基称帝。 与其他开国皇帝不同,朱元璋年轻时曾是一个无家可归的乞丐。 他在建立大明王朝时,怀抱着希望能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 他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百姓生活安逸、远离官僚的压榨。 但事许多地方的官员却依然肆意敛财,民生依旧困苦。 尤其是朱元璋的家乡,贪污腐败的现象十分严重。 当时,百姓面临的最大困境之一便是粮食匮乏。 某些地方的官员通过克扣粮食,压榨百姓,许多农民的辛苦劳动所换来的粮食几乎都被当作税赋收走。 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人甚至没有足够的种子来耕种下一年的土地。 局势逐渐恶化,最终爆发了一次大规模的民众请愿,百姓们纷纷上访。 地方官员终于释放一些储备粮。 这一事件让朱元璋深感痛心,他无法容忍百姓再次受这种苦。 他更加坚决地开始着手整顿朝政,清除腐败。 他发布了一道令:凡是贪污数额达到60两白银的官员,将会被处死。 朱元璋所设定的60两白银的惩罚标准,若换算成现代货币,相当于今天的约10万元人民币。 朱元璋还设立了御史台,后来改为都察院,设置了左右都御史等职务,专门负责监督百官,纠正冤屈。 在即位初期,他就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编撰并颁布了《大明律》,这部律令共有285条,内容涵盖了广泛的法律事务,并且特别针对官员贪污腐化作出严格规定。 朱元璋还命令儒臣进行“直解”,使百姓与官员都能够清晰了解律令的具体内容。 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洪武六年,他又对《大明律》进行修订,并新增条款,最终颁布了包含606条的《大明律》。 然而,贪污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面对腐败屡禁不止,朱元璋愤怒不已,他甚至亲自编撰了《明大诰》作为新的法规。 此法典包含了十个严重罪行,涵盖了如勾结盗窃、依仗职权作恶等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刑罚。 他将其纳入国子监的课程,并要求乡里塾师讲授。 监狱中的囚犯若能熟读《明大诰》,则可减轻其刑罚。 通过这一措施,有十九万余人参与了《明大诰》的学习。 除此之外,社会各界对廉政的关注度大大提高。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再次修订律令,使其更加严厉,并将《明大诰》扩展为三编,专门针对贪官污吏进行惩戒。 洪武二十五年,他还颁布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凡是官吏贪污达到六十两银以上者,必须剥皮示众,剖尸以警告其他官员。 在实际的处理案件中,朱元璋从不手软。 最为人知的莫过于“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当时许多地方官员与户部官员勾结,通过空白印章填写虚假的财政报销单据,侵吞了大量国库钱粮。 朱元璋立即下令调查,结果涉及数百人被处死,数以千计的人受到惩处。 郭桓案则是一起大规模的盗窃国库粮食事件,郭桓作为户部侍郎,与地方官员勾结,盗窃了大量公粮。 经过审讯,朱元璋决定将所有涉案官员处决。 即使是开国功臣,朱元璋也从不容忍任何腐败行为。 永嘉侯朱亮祖虽然在战争中立下赫赫战功,但却因其不法行为遭到了惩罚。 朱亮祖在担任广东地方官时,不仅私自放人,还多次为土豪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地的知县道同曾揭发朱亮祖的罪行,但朱亮祖却以权谋私,弹劾道同,最终导致了道同的冤死。 朱元璋得知后,立即将朱亮祖父子召回京城,用皮鞭将他们处死。 洪武九年,福建参政魏鉴与瞿庄成功铲除了贪官,两人以“笞奸吏至死”的方式惩治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朱元璋授予他们玺书嘉奖。 与此同时,洪武十九年,苏州知府王观成功铲除了一批腐败官员,且处理过程依旧严苛。他赢得了厚重的奖励。 常熟县的陈寿六等三人,将地方贪官顾英捉拿并送至京师,朱元璋对他们大加赞赏并给予重赏。 但在打击腐败的同时,刑罚的过度使用导致了大量冤屈的发生,像济宁知府方克勤就因空印案遭陷害入狱,最终死于监禁。与此类似,郑士利的兄弟也因牵连事件被无辜受罚,最终被发配至遥远的江浦。 朱元璋在亲自编定《明大诰》时,不仅列举了种种残酷的刑罚,还特别设立了“士大夫不为君用”之罪,许多因拒绝官职或不合作的士人因此丧命。实际上,刘基便曾劝谏朱元璋,应适当放宽法律。但朱元璋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洪武四年,他与大臣讨论刑罚时提出,过重的法律往往导致刑罚的滥用,且未必能取得长久的治国效果。他认为,理应通过礼乐与德治来辅佐法律,法治虽重要,但不应过度依赖。 最终,在洪武三十年时,已年逾七十的朱元璋发布了修订版的《大明律诰》,该版本减少了原来《明大诰》中的一些过度严苛的条文。 参考文献:[1]段锦珂.英雄与暴君:民国时期的朱元璋形象书写[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3(4):72-7986
一日,朱元璋看常遇春清心寡欲,特意安排2位美婢过去伺候。洗漱之间,一位婢女,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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