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名公职人员在机场安检时,被发现袜子里藏有打火机,警方以携带违禁品为由对

李越峰 2025-04-07 10:13:36

在北京,一名公职人员在机场安检时,被发现袜子里藏有打火机,警方以携带违禁品为由对其罚款200元。该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李明是北京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同时兼任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此前还曾在区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24年6月下旬一个闷热的傍晚,他和几名同事准备乘飞机去外地出差。 准备出发时,李明揉了揉太阳穴,把公文包塞进了行李箱,感慨道:“终于要下班了,这趟出差真累人。”在前往机场的车上,凉爽的空调让疲惫的李明解开了皮鞋,把脚搭在前排座椅靠背上,还从口袋里摸出一包烟,向同事借火。点燃香烟后,他随手把打火机塞进右脚踝的袜子里,抽完烟便不知不觉睡着了。 到达机场后,李明匆忙下车,完全忘了袜子里的打火机。进候机大厅前,同事们还互相提醒别带违禁品,李明发现包里有半瓶茶水,在同事提醒下倒掉后,便走向安检口。他把公文包、手机和皮带放入安检篮,走进金属探测门。 这时,尖锐的警报声响起。安检员指挥他站到一边接受检查,另一名安检员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扫描,在他右脚踝处再次触发报警。李明这才发现袜子里的打火机,急忙解释是在车上点烟后随手放进去,忘记拿出来了。安检员取出打火机交给民航公安人员。 民航公安人员表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打火机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随身携带乘坐民用航空器。李明辩解自己不是故意的,进安检前还互相提醒过,要是有意携带不会这么配合。但警方依旧要求他到办公室配合处理。最终,李明虽极力辩解是遗忘,但还是被罚款200元。 事后,李明越想越不服气,觉得自己不可能故意藏打火机,这关乎原则问题。他先申请行政复议,没成功后,又将机场警方告上法庭。 李明认为,自己是“遗忘”而非“故意”携带打火机,安检时被发现且没登上飞机,打火机放在袜口容易被发现,说明不是有意藏匿。而且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3款,公安机关可选择罚款、没收或扣留非法携带物品,机场警方直接罚款属于“过罚不当”。 机场警方则指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2条第3项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35条第3项规定,违反相关条款,尚未构成犯罪的,民航公安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或扣留非法携带物品。《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明确火种属于禁带物品,《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规定,随身携带禁运物品有相应情形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机场警方认为,李明作为常乘飞机的公职人员,明知打火机禁带,进入安检区却不主动出示或处置,把打火机放在袜子内侧,存在藏匿的主观故意,机场到处都有禁带物品的宣传告知和自弃箱,他不可能不知情。 法院审理时,根据李明、安检员的自书材料和现场监控录像,认定李明在安检时右脚踝袜子内侧藏有打火机。机场有相关宣传告知和自弃箱,李明作为常坐飞机的公职人员,明知打火机禁带,却不主动处理,存在藏匿故意,因此不采信他的辩解。 最终,法院驳回李明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机场警方对他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这一事件,大家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案例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这判决太对了# #这判决太过严苛# #究竟该怎么判# #该怎么判刑# #法律知识分享?# #这判决太狠了# #这判决够狠# #可笑的判决# #法律真实# #聊聊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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