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在地铁口捡到一部手机。失主与其取得联系后与其相约见面,并承诺归还手机后会给其一定的报酬。谁料,等男子与失主见面后,失主不仅不愿意支付报酬,还主张男子是个小偷。男子一怒之下当着失主的面将失主的手机摔了,结果失主报警!男子悲剧了,被警方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为由拘留5日。事后,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环球网)
据悉,2年前,男子李某乘坐地铁外出办事,无意间捡到了一部手机。
想着失主应该很着急,李某一直盯着手机,见手机响了后,便立即接了电话。
李某接通电话后,见是失主蔡某打来的,蔡某的态度也很好,不仅对其表示了感谢,还向其承诺归还手机后,会给其一定的报酬,也没多想,便与蔡某相约在一地铁出口见面,归还手机。
可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与蔡某见面后,蔡某却换了一副面孔,不仅不愿意支付任何报酬,还声称是李某偷了自己的手机。
给不给报酬都是小事,但好心归还手机却被人诬陷成小偷,李某难以忍受,当即便与蔡某吵了起来,过程中更是当着蔡某的面将蔡某的手机给摔了。
蔡某随后便报了警。
1、捡到他人的物品理应当归还!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第314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具体到本案,李某捡到蔡某的手机理应当及时归还给蔡某,或者上交给公安等部门。
2、失主承诺支付报酬的应当信守承诺!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而即便失主没有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主张因保管物品、归还物品所产生的交通、误工损失。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蔡某既然已经承诺在李某归还手机后,支付给李某一定的费用,却在与李某见面后反悔,还主张李某是个小偷,确实令人气愤。
3、冲动是魔鬼!
蔡某虽然有过错,但是李某在归还蔡某手机后,可以依法维权。李某被情绪左右,最终当着蔡某的面将蔡某的手机摔坏,已然属于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icon》第49条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好在蔡某的手机是花1500元左右买的,且已经使用了3年。
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警方同时考虑到蔡某对矛盾的激发存在一定的过错,仅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icon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虽然只是被拘留了5日,李某仍表示不服,被处罚后,先是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将警告告上法庭,但经过一审、二审均败诉。
4、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摔坏蔡某的手机不仅违法,还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蔡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手机,李某还需要向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捡了别人的东西,就好人做到底!没必要和失主斤斤计较!
要么干脆就不要“捡”!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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