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母是我们面对生活风风雨雨的温暖港湾。通常,父母的心愿便是希望子女能过得更好、所向披靡,并尽力在自身劳动力尚存的情况下,为孩子提供一个舒适的成长环境。
然而,在浙江发生了一起令人感到震惊的事情。女子陈女士在忙于为已故父亲安排葬礼时,意外接到了银行的来电,要求她偿还拖欠的款项,数额达到5.8万元。这一消息让陈女士和她的母亲倍感困惑,因家中从未提及过父亲深有债务未还。面对银行的多次催促,陈女士耐心尽失,质疑道:“你们怎么能证明债务人就是我父亲?”
这番话被银行视作故意拖欠债务的托辞,随即将陈女士和她的母亲告上了法庭。那么,这起案件究竟将如何裁决呢?
陈女士来自浙江的一个普通家庭。她年幼时,父母的感情尚算融洽,但随着岁月的推移,因父亲因工作频繁出差,母亲与他之间的联系不断减少,沟通也逐渐变得乏力,夫妻感情随之淡化。
在陈女士上小学的年代,父母因生活中的琐事开始频繁争吵。年幼的她只能躲进房间,默默承受着家庭的紧张气氛。或许出于对女儿的关心,又或许是考虑到分开对家庭与孩子的影响,最终陈父与陈母决定不离婚,选择各自分居。此后,陈女士一直由母亲照料。
在将女儿托付给妻子的同时,陈父投身于自己的事业,偶尔回家与妻女沟通,家人团聚的时间却仅限于餐桌上的短暂交流,致使母女俩对陈父的生活了解甚少。
这样的状态持续到陈女士大学毕业。她凭借优异的学业成为了一家知名企业的员工,而其公司离母亲居住的地方较近,工作后她便立刻回家协助母亲处理日常事务。在她们两人正闲聊家常时,突如其来的电话打破了宁静。接电话的医院告知她,陈父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倒地,请家属尽快到医院。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尽管陈女士与陈父长年离别,但他在女儿心中依然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接到这一紧急电话后,陈女士连夜带着母亲赶往医院,然而,当到达医院时,却得知陈父因抢救无效已去世。
巨大的悲痛瞬间击垮了陈母,往日的争吵似乎都变得微不足道。她紧握着女儿的手,母女俩在遗体前沉默了很久,才缓缓移开身躯,面对父亲的遗体。
为了妥善处理父亲的丧事,陈女士毅然向公司请假。然而,就在她与母亲商讨后事时,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号码的来电。陈女士接听时满脸困惑,询问来电者的身份,只听电话那端平静地说道:“您好,陈女士,这里是银行。几个月前,您的父亲在这里办理了一张消费额度为6万元的信用卡,目前已消费了5.8万元。作为陈先生的唯一子女,请您务必在本月内归还。”
听到这番话,陈女士仍然心存疑惑,随即询问母亲是否知晓此事,然而陈母面露疑虑,连连摇头。由于事情来得太过突然,陈女士并未及时查明父亲名下的遗产,经过查看后,她才发现父亲在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金融资产,自己和母亲也无可继承的群体财富。
想到母亲对此全然不知,且父亲在无偿还能力下留下了如此债务,陈女士心中焦虑不已,认为自己并不应对此负责。
然而,银行的催债电话却越来越频繁,以至于严重影响了陈女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无奈之际,陈女士回答来电的工作人员:“你们要我偿还债务,怎么能够证明欠款人就是我父亲呢?”这番言辞使得银行对方哑口无言。数日后,陈女士母女二人竟然接到了来自银行的起诉。
银行认为:陈先生的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应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母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外,陈母与陈女士作为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理应对逝者生前的欠款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同意所产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皆属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虽然陈先生与陈母为夫妻双方,但陈先生的信用卡消费并不为陈母所知,且并未得到其事后承认。在现有证据下,银行无法明确说明陈先生的信用卡支出与家庭相关,仅能认定其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仅能在其继承收入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付的税款与债务。可在本案中,陈女士母女并未继承到陈先生的任何财产,因此仅凭债务无法要求偿还,放弃继承财产意味着不存在偿还义务。
即使假设陈女士未放弃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亦为零,超过实际价值的债务清偿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胜诉,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保护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生活中,我们不仅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来防止财产受损,亦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揽他人合法的财富于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