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丑陋!”黑龙江鸡西,一退休老人与女子同居,将全部退休金交由女子保管。两年
五角娱乐
2023-12-09 09:26:53
“人性的丑陋!”黑龙江鸡西,一退休老人与女子同居,将全部退休金交由女子保管。两年后,老人力不从心和女子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子返还退休工资,遭到女子拒绝。于是,老人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他40000元工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代年轻时在某事业单位任职,工作稳定,家庭幸福。可天有不测风云,老代的老伴早早就去世了,没有再婚的他,一个人将两个孩子辛辛苦苦养大。 儿女都已成家,老代也退休在家,只剩他一人孤零零的住着。于是,就想找个老伴儿和他共度余生。对于老代的想法,儿女们也很赞成。 得知老代的想法后,身边的亲朋好友也在帮他留意着。这天,旁人为他介绍了杨某,一个比他小十岁的女士。 杨某不仅长得漂亮,气质也十分突出。两人见面之后,老代就很满意。于是,两人便交往起来,很快就同居在一起。 为了彰显自己的诚意,在两人同居之后,老代就把退休金的存折交给杨某保管。尽管如此,也未达到杨某的满意。为了保障两人的生活质量,她还要求老代外出打工。 同居期间,杨某不仅掌握了老代的全部退休金,两人的所有支出,全是花着老代的退休金,而杨某个人的工资却分文未动。 老代对杨某也很舍得,不仅将工资交由她保管,甚至还花了11000元为其购买了貂皮大衣。从未在花钱上过于较真。 就这样,在老代的慷慨解囊之下,两人一直过着幸福的同居生活。可老代毕竟不是年轻小伙了,随着时间的流逝,他觉得自己越发力不从心。 不能再继续打工来满足杨某的开销。两年后,老代便向杨某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她将自己的退休金返还。 同居两年了,如今分手了还要还钱,哪有这样的事?杨某哪肯同意。在他提出还钱时,直接拒绝了他的要求。老代无奈,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40000元的工资。 对于老代的操作让杨某十分生气,她觉得,两人同居期间,老代将退休金的存折交由自己,不仅是对自己的承诺,更是对自己的授权。 允许自己随意支配他的工资,用于两人的生活开销,其行为明显表明老代自愿在工资限额内承担两人同居期间的所有开销。 而且,老代每个月的工资才不到4000元,除去正常的生活开销外,两人还要吃保健品和药品,工资基本上已经用完,根本不用返还。 经过法院审理:两人同居,并未提前约定好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老代将他的工资折交给杨某之后,对方每个月领取他的退休工资,用在二人共同生活的全部花销上。 二人同居了28个月,期间杨某共领取了老代76800元的退休工资,以及18600元的打工收入。 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认为两人每个月的生活花销为2000元较为合适。而杨某每个月的个人花销为1000元。按照28个月计算,共计28000元。 老代表示:为杨某购买貂皮大衣的11000元不用返还,自己住院花了5000元,以及两人生病花了700元,不用退换。 综上,在两人同居期间,杨某工领取了老代95400元,将上述费用减去之后,老代要求杨某返还4万元,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老代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杨某归还老代40000万。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老代是想和杨某共度余生,将工资折交由她保管,属于附条件的赠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两人同居期间,老代之所以会把工资折交给杨某保管,是抱着和她共度余生的想法,如今两人已经分手,无法达成共度余生的目的,所以,赠与条件应当在分手时失效。 2、杨某应当返还老代40000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老代是为了和杨某共同生活,才将工资折交由她保管,并承担起了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开销。杨某的工资却没有用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 而且,杨某的个人花销也出自老代的工资,在两人分手之后,老代有权要回自己的工资,除去两人之间的共同花销之外,杨某应当返还老代40000元。 3、老代在和杨某共同生活期间,拿出了足够的诚意,而杨某未出一分钱。从道德方面来讲,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有失公平。 经过法院审理,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将两人每个月的支出定为2000元,按照此基础来计算,老代要求杨某返还他40000元,合理合法。(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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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起
想白占两年便宜?没门!
你我曾相识
那离婚都要这么判吗?
用户13xxx90
呵呵
用户10xxx29
杨某的青春不是钱吗?老代玩了两年,就一件皮大衣打发了吗?
成成
这两年这个女人是没出钱,但出身体了呀
捉风人
不用返还,家庭保姆都没有这么便宜的,更何况还陪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