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究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广东肇庆,一男子卖馒头赚了36元,竟被市监局罚了5万元

五角娱乐 2023-12-09 09:26:58
“终究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广东肇庆,一男子卖馒头赚了36元,竟被市监局罚了5万元,理由是销售的馒头不合格。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人已中年的张某,早些年就和妻子离开家乡来到这里打拼,夫妻俩依靠着打零工赚钱。什么脏活累活都做过。 一家人都指着他和妻子的这些微薄收入生活。两人天还没亮就已经出门,每天回家的时候早已经披星戴月。 因为年轻时太过卖力,导致他现在做些重活就感觉体力不支。可生活还要继续,于是,张某就和妻子商量,用手里仅有的积蓄开个馒头房。 张某和妻子为人实在、随和,自从馒头房开起来之后,生意就非常好,天还不黑馒头就已经卖完了。甚至有时候还供不应求。 生意越来越好,夫妻俩也是分外开心。看着日子越来越有盼头,两人干起活来更是卖力。 这天,张某早早就来到馒头房,倒面粉、掺水、和面……忙活一番,馒头终于上锅了。他也能坐下来休息一会了。 不一会儿,整个房间都充满了馒头的香甜味道,热气腾腾的馒头出锅了他家馒头翻出来,教练好放在门口等着客人上门儿。 恰好快要到饭点了,前来买馒头的人越来越多,张某和妻子在门口热情地招呼着。 “今天来几块钱的馒头呢?” “老板,来两块钱的馒头!”“老板,来五块钱的馒头!” 在一声声交流中,笼屉内的馒头越来越少,不一会儿,笼屉里面就剩下没多少馒头了。看着今天的销售量,张某心想:又能早早收摊回家了。 忙完一波之后,张某在自己的摊位前坐下,等着将剩下的馒头卖完。他一边盯着街道两边来来往往的行人,一边和旁边的摊主闲聊起来。 就在两人聊的热火朝天时,几名身穿制服的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张某的旁边摊位前。心里没底的张某,脸上的笑容也渐渐收敛了起来。 虽然知道自己没犯什么错,但面对工作人员,心中难免有些发怵。 执法人员看着笼屉内所剩不多的馒头,直接要求张某打包起来,并告知他:为了食品安全,需要将这些馒头带回去抽样检测。 张某赶紧拿袋子将剩下的馒头打包好,递给了执法人员。他深知食品安全大于天,一定要配合检查。 谁料,半个月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找上了张某,告诉他抽检的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1.48g/kg,已经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要被处罚5万元。 见此,张某直接慌了!一斤馒头才6块钱,一共卖了36块钱,一罚款就要5万,张某不服,提出听证。可听证结果还是要按照5万元罚款。 张某一气之下就将市监局告上法院,主张撤销市监局对自己的处罚。 他觉得馒头和糕点属于同一类别,可以加入甜蜜素,而且,自己在馒头中添加的甜蜜素完全是在糕点添加的标准范围内,不应当被罚。 经过法院审理,馒头不属于糕点,而是属于发酵面制品,按照该标准,张某销售的馒头甜蜜素已经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最后,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张某销售的馒头,甜蜜素含量超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甜蜜素可用于糕点,最大使用量为1.6g/kg,食品分类号07项目为培烤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已经明确,馒头、花卷、包子等食品属于发酵面制品。 糕点里面可以添加甜蜜素,但发酵面制品是不能添加甜蜜素的,市监局对张某销售的馒头进行检测,查出甜蜜素的含量为1.48g/kg,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张某销售的馒头不符合标准,应当被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在销售食品时,一定要明确食品分类,严格按照食品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张某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市监局对其处罚合理合法。 3、市监局对张某处罚5万元,合理合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张某销售的馒头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存在一定危害,市监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合理合法。 如果因为他销售的馒头对顾客造成伤害,就要被吊销许可证,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提醒大家,在从事食品有关的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去进行,保障大家的安全。(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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