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银川,18岁女孩因醉酒打车回家,被开特斯拉的网约车司机侵害一案,引发网友热议。其实,因女子醉酒被网约车司机侵害的刑事案件,并非是首例,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另一起类似被性侵的案例。而且,司机一开始时坚持不承认,事后又说女子“主动”在先的。但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检察院用证据证实其罪行,最终司机被重判。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
事发地点在广东广州,事发当天凌晨3时许,女子黄某与朋友到酒吧喝酒玩耍后,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
在酒吧喝酒结束后,黄某走出酒吧大门因见男子陈某身穿代驾服装,误以为其是网约车司机,于是口头向其“打车”,遂让陈某送自己回所住小区。
陈某因见黄某醉酒,表示同意,并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可谁曾想,事后陈某因黄某醉酒并在出租车上呕吐,遂心生歹意,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并在车上对黄某实施了侵犯行为。
事后陈某威胁黄某不许报警,并将自己联系方式写给黄某,要求其清醒后给自己付车费和洗车费。黄某下车后,通过向小区保安借手机的方式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到黄某的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传唤陈某。可陈某却否认与黄某发生过关系。事后又声称从始至终都是黄某主观在先的,至于黄某身上的伤痕(轻微伤)是怎么来的,其表示不清楚。
随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却用证人证言和证据,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真相:
第一,出租车司机证实,接到两人后,目的地是黄某所入住的小区。过程中,司机曾问陈某为什么不去接单,要送黄某回家?陈某声称这是朋友的妹妹。之后司机便没再多说什么。
虽然司机因专注开车没有看后排入座的两人发生了什么事,但其曾听到黄某曾多次说过“不要碰我”。随后黄某因醉酒发生呕吐。车子到达目的地后,因黄某无法下车,陈某遂让司机导航前往附近可以租共享汽车的位置。到达目的地后,陈某支付了车费和300元洗车费。事后两人将黄某抬至共享汽车内。
第二,被害人黄某指认称,其与陈某不认识。陈某将车子开到一无人之处时,在车上对自己实施侵害。过程中,自己曾极力反抗,但车内空间较小且自己因醉酒,无法挣脱。身上的伤就是反抗时造成的。
下车时陈某写了一张有其电话号码的纸条,声称要还给他300元洗车费和车费,但拒绝透露名字并威胁不准报警,自己下车后才敢与其发生争吵的。
第三,小区保安证实黄某下车后曾与一男子(后经指认是陈某)发生争吵。不久后黄某就跑过来对其说,其手机不见了,请求帮忙报警求助。保安表示同意,事后公安机关在出租车上找回黄某的手机。
第四,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确认以下证据:1、陈某支付车费、300元洗车费的记录;2、车上录音设备录到的部分对话记录;3、陈某租用共享汽车的证据;4、黄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及从其身上提取到陈某生物信息的鉴定报告;5、附近监控视频等证据。
看到检察院的提交的证据后,陈某及其律师辩解称,当时黄某因醉酒,主动让自己到车后排与其聊天。过程中,主动脱衣服并做出非常亲密的举动,所以其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故不构成犯罪。
那么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其行为会如何量刑?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使用的手段概括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双方案发前并不认识,黄某在脱离陈某的控制后立即报警控诉、稳定陈述被侵害经过,且经鉴定,证实黄某身上的伤是受到明显的暴力压制所致。
其次,陈某在驾驶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将车辆停在偏僻路段,并主动到后排与黄某长时间共处,其行为异常,不符合常理。
再次,陈某到案后一直否认与黄某发生过关系,直到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出来后,才承认这一点,其主观上具有逃避罪责的故意,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主张是黄某主动在先、自愿的,因此,陈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陈某案发后毫无悔改之意,多次意图逃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作案工具iPhoneXR手机1部,依法应当没收。
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时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切勿醉酒时独自乘车,以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再提醒大家一点,共同饮酒人有照顾同行饮酒人的法定义务,否则,只要出了事,被侵权人就可以向其他共同饮酒人提出索赔的主张。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