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夫妻俩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14年后,孩子的养父去世,夫妻俩没有把孩子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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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0:42:41
重庆,夫妻俩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14年后,孩子的养父去世,夫妻俩没有把孩子接回家中照顾,养父的弟弟弟媳承担起了抚养义务。孩子车祸去世,夫妻俩将肇事方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可养父的弟弟弟媳却认为他们一家把孩子养了17年,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获赔权应该给自己。法院判了。
(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老隆躺在病床上,心里满是煎熬,要不要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14年前,老隆抱养了刚出生不久的小浩。
这些年,老隆将小浩视如己出,照顾着小浩的衣食住行,父子二人感情融洽,生活幸福。
可谁都没有想到,老隆却突然患病,身体每况愈下,老隆想着,一旦自己去世,小浩以后就无依无靠了。
思来想去,他跟孩子干妈商量后,决定把自己的情况告诉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何某和余某。
2018年,在老隆的安排下,小浩见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双方进行了认亲。
但是小浩对自己的父母并不亲近,两家只偶尔来往。在他心里,老隆才是自己的父亲。
2020年,老隆因病去世,小浩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但是何某和余某都没有主动提出要将小浩接回家中抚养的意思。
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在征得小浩和养父弟弟隆兵的同意下,确定由隆兵夫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抚养小浩,并保管老隆给小浩留下的12万元存款。
之后小浩跟着叔叔一家居住生活,在隆兵夫妻的照料下,小浩渐渐长成了一个阳光大男孩。
2023年5月28日,干妈生日,小浩乘坐同学小熊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因小熊操作不当,撞上了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隆兵夫妻将小浩送医后,联系上了何某和余某,并在孩子重伤治疗期间,将老隆留下的12万元交给了何某和余某,作为孩子的医疗费。
何某和余某接手了孩子的治疗事宜,主动垫付了了医疗费,还将小浩转入更好的医院进行抢救。
可不幸的是,小浩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小浩去世后,何某和余某为他操办了身后事。
处理完小浩的身后事,何某和余某认为小浩的死亡是因为小熊驾驶不当导致的,以侵权损害为由,将小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而隆兵得知此事后,也以同样的理由将小熊家人告上了法庭。
1、法院判定:根据过错原则,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计算出小浩的损失为129万余元,在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了卖车者、小浩、小熊各自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卖车者皮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证照及保险保障的情况下,还将车辆卖给两个未成年人(小浩和小熊共同出资购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10%的责任。
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熊也系未成年人,又没有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搭乘小熊的车辆,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小熊驾驶不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需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小浩亲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90.3万元(129万元*70%)。
2、何某和余某认为:他们是小浩的父母,双方已经认亲,小浩受伤住院期间,他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照顾他,理应获得全部获赔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和余某说:在小浩14岁时,双方恢复了联系交往,他们对小郝的成长也给予了关怀和关爱。
小浩重病入院期间,他们对小浩进行了监管和照顾。
3、隆兵说他们一家对小浩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监管,有权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隆却认为:虽然他们没有跟小浩办理过正式收养登记,但是他们一家跟小浩构成了事实抚养关系。
小浩从出生之后,就被何某和余某抱养给了自己的大哥老隆,由老隆把孩子抚养长大。
老隆患病期间,小浩跟生父母进行认亲,但是小浩父母并没有把孩子接回去抚养。
这17年的时间,一直是由他们一家对小浩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职责。小浩受伤,他们也拿了12万元出来进行治疗。
因此,他们和小浩之间形成了更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
隆兵认为自己有权参照近亲属的规定作为权利人主张赔偿。
4、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隆兵及其家人对小浩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监管,可以分得赔偿款。
而何某和余某作为亲生父母,在孩子重病治疗的特殊期间,对小浩进行了事实抚养。因此,亲生父母亦可作为特殊期间的事实抚养人参照近亲属规定酌情主张适当赔偿。
最终法律酌情判定:由隆兵夫妻获赔80%份额,53.9万余元,小浩亲生父母何某、余某获赔20%份额,19.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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朦龙
生不及养
尛逗迓丶
亲生父母是来领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