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同居的下场!江苏一女子与男友同居7年,分道扬镳之际签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男方支付23万青春补偿。没想到,男友反悔拒绝支付,竟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及24万转账。法院判决结果一出,女子惊愕不已。
(案例来源:观威海)
“我就白跟你过了7年吗!你还有没有良心?”李薇哭的两眼通红冲着张凯吼道。
张凯皱着眉头心里有些愧疚,这些年毕竟还是有感情的,可是他真的不想在过这种吵吵闹闹的日子了。
他安慰李薇说:“我们好聚好散不行吗?”
李薇擦擦眼泪一脸的不甘心的样子说“行,你赔我青春损失费,你给我,我就好聚好散。”
张凯心里一沉,问她要多少?
李薇哭着说:“我要23万,这么多年我为这个家付出多少,离婚后我什么都没有了!”
张凯有些为难,试探着商量到:“能不能少一点?我没有钱啊,你是知道的。”
李薇狠狠的瞪着他说:“把房子卖了,你给我23万。”
张凯沉默了一会儿和李薇说:“房子归我,我给你青春损失费。”
李薇同意了张凯的提议。
她找出纸笔和张凯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两人约定:婚房返还给张凯,张凯一次性给李薇23万元青春损失费。
张凯只想着和李薇在一起过了7年了,作为男人他不能让人家白跟自己一回。
其实,张凯和李薇在2016年恋爱后就同居生活了。
那时候,他一心想给李薇更好的生活,为了多赚点钱就出国打工了。
一年半后,张凯带着他赚的13万元回国了。
他拿着这13万跟李薇说,我可以给你买房了。
然后,张凯用这13万元交了首付,房子写了李薇的名字。
那时,李薇高兴的抱着他一顿猛亲,觉得张凯是世界上最好的男人。
从此以后,两人为了装修自己的小家一起努力。
可是,生活不能光有爱情,还要面对现实的柴米油盐。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他们也没逃过七年之痒,张凯和李薇的矛盾越来越多,经常一言不合就吵架,最终闹到要分手的地步。
张凯和李薇签完“离婚协议”后,两人都从婚房搬走,而张凯一直张罗卖房子,可是一直卖不出去。
一次和朋友喝酒,张凯又提起卖房的事情,朋友知道缘由后,就劝他别犯傻,房子明明是你张凯买的,凭啥要给李薇一半钱。
回到家后,张凯越想越觉得朋友说得对,当初13万首付款是自己交的,李薇没有出过一分钱,给她自己就亏了。
而李薇那头一直催着张凯支付她23万元青春损失费。
张凯直接拒绝了,他说不会给她青春损失费了,让她也别再要了。
李薇大骂张凯没有良心。
张凯直接将李薇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房屋和同居期间给她转的24万元。
1、张凯要求李薇返还婚房,那么,婚房登记在李薇名下,她应该返还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张凯和李薇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居期间,一方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效益以及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自己赚的钱,归自己所有。
2、李薇问张凯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三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李薇索要23万元青春损失费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她和张凯在协议里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的要求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李薇主张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这种规定,所以,李薇的这个要求是不被支持的。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张凯提出同居期间转给李薇24万元,法院考虑李薇也在同居期间为房屋装修、生活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所以,法院认为应该给李薇一些补偿。
而张凯确实是支付了13万元房屋首付款。
最后,法院判决:
李薇返还张凯房屋,李薇配合张凯办理过户手续。
张凯支付李薇购买家电补贴1万元。
恋爱虽然美好,但是没有法律约束的同居关系往往隐藏着风险。
所以,在步入同居生活之前,应该谨慎一些,如果,情侣决定共同生活,最好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