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深夜划船到野外钓鱼不小心淹死,家属认为就算是野外也得赔钱!于是把当地街

姜海楠聊社会 2024-06-27 21:32:40

浙江,男子深夜划船到野外钓鱼不小心淹死,家属认为就算是野外也得赔钱!于是把当地街道办告上法庭,索赔126万!那么问题来了,在无人看管的水库出现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浙江男子水库捕捞时溺亡,家属起诉街道要赔偿126万余元,判了2023-03-28 17:55·潇湘晨报 )

浙江舟山,30多岁的徐某作为一名狂热的钓鱼爱好者,他经常利用闲暇时间到各处水域垂钓。

然而,他的这份爱好却在一个夜晚将他带向了命运的转折点。 2021年9月的一个夜晚,徐某独自前往当地的蚂蝗山水库进行夜钓。 第二天清晨,周边居民发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场景,徐某的小船孤零零地停在岸边,船上还留有些许刚捕获的小鱼,而徐某的遗体则漂浮在水面上。

这个热爱生活的年轻人,就这样永远地离开了他的家人。 徐某的突然离世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在悲痛之余,家属想要找到该水库的管理者。

不过这个水库属于是野生水库,平时并没有专人进行看管。 2022年5月,徐某的家属将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作为水库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徐某意外身亡。

家属要求街道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万余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家属的主要论点是,水库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其安全。

他们认为水库周边缺乏完全封闭的隔离措施,也没有专人管理,这些疏忽直接导致了徐某的不幸。 然而,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强调蚂蝗山水库并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而是一座主要用于防洪、灌溉和供水的小型水库。

更重要的是,他们表示已经在水库周边多处设置了铁栏杆和警示牌,上面明确写着警告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问题在于,这条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场所,而蚂蝗山水库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别。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责任和提示告知义务。

法官指出,水库并非开放的活动场所,一般人都应该意识到进入水库水体的危险性。

法院强调,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进入水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进入该区域进行捕捞活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基于这些考虑,2022年11月,定海法院做出了驳回徐某家属诉请的判决。

不甘心的家属随后提起上诉,但舟山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虽然徐某的意外令人痛心,但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这也提醒公众,在进行户外活动时要格外谨慎,不要轻易冒险。 管理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为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负责。

作为成年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最后我们不能忘记,在这个法律案件背后是一个家庭的巨大损失,虽然法律判决无法抚平他们的伤痛,但希望这个案例能够警示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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