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开着公交车,不料被交警拦下了,说他超载,要对其处以1900元的罚款,扣12分。男子急忙辩解说,自己开的是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虽然车内有24名乘客,但不超载。但交警却坚持要处罚男子。男子大怒,一纸诉状起诉了交警队。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志勇开着公交车来到了县城,不料却被执勤的交警拦住了。交警上车清点人数,是24位乘客,交警看了看公交车车身喷涂“核载16人”,便认定李志勇超载了。
交警立刻开出了一张罚单,对李志勇给予罚款1900元,驾照扣12分的处罚。
看到这样的处罚结果,李志勇懵了,自己开的是公交车,怎么有超载的说法呢?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李志勇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不过他开的公交车有点特殊,是城乡公交车,从乡镇出发,然后一路开到县城。
案发当天,李志勇从乡镇始发站点出发,一路上乘客有上上下下的,来到县城时有24位乘客,但车上只有16个座位,可设有10个拉环,可以站立10个乘客。
所以,李志勇很自信,自己的公交车根本没有超载。
李志勇急忙的向执勤的交警解释说,自己的公交车设有乘客站立区,虽然车身喷涂是核载16人,但实际可以乘坐26人。
但执勤的交警不听李志勇的解释,只认车身喷涂所写的核载16人。
眼见交警要罚款1900元和扣驾照12分,李志勇便退而求其次,说罚款可以,能不能不扣驾照分呢?
因为李志勇全家全靠他开公交车拿工资,如果驾照扣了12分,那么李志勇就暂时不能开公交车了,就没有收入了。
然而交警没有通融,反而一本正经的向李志勇普法说,李志勇开的是运营的公交车,而他开的公交车超过了核载人数的20%,对其处以1900元的罚款和扣驾照12分,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不过交警向李志勇提供了申诉的渠道,说可以向交警队申诉。
事后李志勇果然向交警队提出了申诉,可交警队驳回了李志勇的申诉。
李志勇大怒,一纸诉状,将交警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的处罚。
行政诉讼又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队承担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交警队提供了如下证据和理由:
第一,交警队提供了当时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仪显示交警清点了车上的乘客有24位,而公交车核载的人数为16位,已经超过了核载人数的20%。
交警队认为,李志勇当时开的公交车有超载的事实。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队说,李志勇开的公交车核载的人数为16人,而当时李志勇车上有乘客24位,已经超过了额定乘员的20%。
根据法律的规定,需对李志勇这种违法行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交警行驶自由裁量权,对李志勇处以19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2、李志勇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李志勇认为交警认定事实有错误,自己的公交车设有乘客站立区,车上有10个拉环,虽然核载人数是16人,但实际可以乘载26人。当时车上只有24位乘客,没有超载。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李志勇说,自己开了多年的城乡公交车,从来没有受过处罚,也从来没有因为搭乘超过16人被处罚过。
现在的交警却因为自己搭乘24人,对自己进行处罚,这不公正,也不公平。
李志勇认为,交警前后的处罚尺度不统一。
现在就算要处罚,可为什么一定要处罚那么重呢?为什么一定要罚款1900元呢?为什么一定要驾照扣12分呢?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李志勇说,以前不处罚,现在处罚,而且是第一次处罚,为什么不能够以警告为主?以教育为主呢?告诉自己这样做是不对的,以后只能核载16人。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城乡道路复杂,所以李志勇开的公交车核载16人,虽然车上有拉环,但还是不宜认定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所以李志勇开的公交车是超载了。
不过交警对李志勇的处罚过重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的部分处罚,由交警队重新作出处罚。最后交警队对李志勇处以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生生不
怎么像是姐夫小舅子闹矛盾呢
山林樵夫
没屁事吃饱撑的的执法者或小编为了骗流量
新鲜老腊肉
交警想钱想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