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男子出轨人妻致家庭破裂,他多次要求女子离婚,和他组建家庭,但女子迟迟没

槿论看社会 2024-09-01 22:12:55

山东聊城,男子出轨人妻致家庭破裂,他多次要求女子离婚,和他组建家庭,但女子迟迟没动静。男子酒后持刀,来到女子家逼着她离婚,不料,争执过程中,女子公公夺过男子的刀,将其反杀。公公:男子持刀闯进我家,还要拐走儿媳妇,我有什么错?法院却提出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强实在不愿意出门,有关他们家的流言蜚语早已遍布村子的每个角落,这桩丑事想瞒也瞒不住。

李强的妻子罗红梅婚内出轨了,出轨对象正是同村的李若海,两人偷偷约会不说,还越过了雷池,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村里就这么巴掌大的地方,她们的秘密早已被大家传开,这种被人戳脊梁骨的滋味真的不好受。

李若海也已经结婚了,但他就是守不住这颗本分的心,迷恋于罗红梅的美貌,走到了这一步。

李若海的妻子得知后,受不了这种侮辱,提出离婚,李若海也毫不犹豫的同意了离婚。

家庭破裂后,李若海觉得他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和罗红梅长相厮守了,可谁知,这都是他的一厢情愿。

这件丑事被李强得知后,他宁愿做个武大郎,也不愿离婚。他苦口婆心的劝说罗红梅回心转意,愿意给她一次机会。

李强知道,离婚很容易,但两个无辜的孩子是最受伤害的,所以看在孩子的份上,他愿意给妻子罗红梅一次改错的机会。

罗红梅考虑到孩子,也就没有再提离婚的事,把心收回来一些。

出轨只有0次和无数次,罗红梅虽然答应了丈夫,但她还是和李若海藕断丝连,偷偷保持着联系,只是关系淡了不少。

李若海多次要求罗红梅也赶紧离婚,他好娶罗红梅过门,但罗红梅一直犹豫不决。

为了让罗红梅离婚,李若海多次到李强家来闹,每次都是以报警结束,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李若海悻悻而去。

看着自己的家没了,罗红梅还是别人的妻子,李若海的气就不打一处来。这种望眼欲穿的感觉,让他更加难受。

终于,李若海鼓起勇气,打算最后找一次罗红梅,让她做出选择,如果真的无缘,他以后一刀两断,再不纠缠。

出发前,李若海一个人去喝了闷酒,借酒消愁,李若海不知不觉喝的酩酊大醉。

喝醉后,李若海还拿了一把刀,摇摇晃晃的来到罗红梅家。

借着酒劲,他勇敢的冲进罗红梅的房间,拿刀指着罗红梅,让她立刻马上做出选择,到底是选他还是选李强,他要一个明确的答复。

为了你,我的家都没了,你怎么能这样对我?你到底离不离婚?给我个准话!

李若海越说越激动,眼看情势无法控制。

正在此时,罗红梅的公公婆婆听见了动静,赶紧冲了过来,开始和李若海争执。

李若海出轨他儿媳妇,让他们家被全村人指指点点,现在还拿着刀冲到他们家,这么欺负人,以后还如何在村里立足?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李若海和罗红梅的公公老李争执不休,越吵越激动。

李若海拿着刀冲向老李,不料,却被老李一把夺过刀,对着李若海的肚子就是一刀。

最后,李若海因为抢救无效死亡,老李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老李非常委屈,李若海都骑到我们头上了,我难道还无动于衷的看着吗?没有这样的道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法院认为,老李夺过刀,捅死李若海,这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表示,李若海确实拿着刀冲进了罗红梅的房间,属于不法侵害,但李若海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吓唬罗红梅。

老李进来后,夺下李若海的刀,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但他还是捅刺李若海,导致李若海死亡,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处罚。

2、老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李拿刀捅刺李若海,捅刺的部位是腹部,而且只捅了一刀,没杀人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这一切的根源都是李若海和罗红梅出轨所致,违背公序良俗终究是要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出轨虽然不犯罪,但却违背公序良俗,为道德所不容。自古奸情出人命,李若海因为出轨,也得到了应有的后果。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李有期徒刑6年,并要求赔偿李若海家属4.9万元。

一个死亡,一个坐牢,两个家庭的悲剧都源于一时的冲动。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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