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之人到处有!浙江一女子,以180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租客,租客嫌贵没买。后来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9-08 23:33:05

无耻之人到处有!浙江一女子,以180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租客,租客嫌贵没买。后来女子又以170万的价格出售给了别人。租客不干了,认为女子降价出售房屋,没有优先告知她,侵犯了她作为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子赔偿20万。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刘娜的父母年事已高,想搬到刘娜家里一起居住,互相有个照应。

可刘娜家是个小三室,他们两口子一间房,儿子一间房,剩下那间房,早在装修的时候,就给孩子搞成了书房,地方也很狭小,把父母安排在书房,也不合适。

可眼下的问题是,父母确实需要照顾,刘娜作为独生女,陷入到了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养。

刘娜和老公沟通后,决定将他们家正在出租的那套房子卖了,然后自己添点钱,父母再给添一点,买一个四室的房子。

于是,刘娜决定的第二天,就跑去找租客汪玉兰,沟通此事,让她尽快找房子。

汪玉兰在这房子里住了两年了,觉得各方面条件都还可以,听说刘娜要卖房,于是动了买房的心思。

一开始,刘娜报价190万,汪玉兰觉得太贵了,60平的房子,190万,一平方3万多,在同等地段的二手房里有点贵。

刘娜和老公商量后,最后给出了180.8万的价格,并告诉汪玉兰,这是最低价了,不能比这个价格再低了。

可汪玉兰认为,这并不是刘娜心里的底价,她还想让刘娜再少一点,可刘娜却说,一分都不能少了。

定了180.8万这个价格后,刘娜见汪玉兰迟迟没有给答复,中间催了好几次,询问她到底买不买,可汪玉兰就是不给回复。

最终,两人还因此在微信里说的不好,最终,汪玉兰说了句:你是房东,这是你的房,你爱怎么处置怎么处置,我只是个房客。

刘娜听了这话,也不再等她了,于是重新找买主,中间看房的倒是挺多的,汪玉兰也挺配合的,每次有人去看房,汪玉兰都配合的挺好的。

最终,刘娜以170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了。

可让她想不到的是,汪玉兰得知此事后,竟然将刘娜告到了法院,让刘娜赔偿她20万损失,说刘娜侵犯了她作为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而刘娜则认为,汪玉兰自己说的,房子是刘娜的,刘娜爱怎么处置是她的自由,而她汪玉兰只是个租客。

最终,两人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刘娜报价170万出售房屋时,应该先询问汪玉兰有没有购买意向。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刘娜报价180万,汪玉兰嫌贵没有买,如果刘娜以180万的价格出售给别人,那就完全可以。

但刘娜报价170万时,没有通知汪玉兰,而是卖给了别人,这就侵犯了汪玉兰做为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2、刘娜认为,她最后一次和汪玉兰没有谈妥,汪玉兰自己说,房子是刘娜的,刘娜怎么处置是刘娜的自由。

所谓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如果房东想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租客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租客在收到房东通知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买,就等于放弃这个权利。

那么,刘娜就默认为,汪玉兰已经放弃了购买这套房子的意愿。

3、是否购买房屋只是租客的一种选择权,只是可能性,不代表必然会发生。

但就算最后判刘娜赔偿,也不是汪玉兰要多少就给多少。

民法只支持填平损失,而不会让某一方额外获益。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汪玉兰要举证自己实际受到多少损失,而不是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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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9 14:28

    二十万属于漫天要价,差价都不可能赔付,我认为最多给点搬家的损失和误工费比较合理

  • 2024-09-09 06:15

    这什么狗屁逻辑。我的房子我做主,只要通知你合同到期就可以解约,提前通知一下。凭什么一定要卖给你。如果卖给自己人低价,是不是我还得赔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