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小伙约朋友等五人到酒吧喝酒,完事后,大家一起去了小伙家继续喝酒,其中两女子醉酒后,小伙将两人扶进了两个房间,并与其中之一发生了关系,而另一男子则进入另一个房间,和另外的女孩发生了关系,俩女孩醒酒后报了警,而两男子则坚决表示对方是自愿的。
小伙孙某约了女子方某、付某等人一起到酒吧喝酒,喝完之后,大家纷纷离去,于是孙某和陈某也打算离开,结果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又遇到了方某和付某,于是便邀约两人一起到家里继续喝酒,两人当即就答应了。
因为只有四个人,所以双方就又邀约了一些朋友来喝酒,来到孙某家中,孙某将家中的珍藏的酒全部都拿了出来,供大家饮用,也许是喝的太多,方某和付某纷纷醉酒趴在沙发上睡了起来。
孙某见状,于是就把两人扶到了两个房间,让两人好好休息,其他人在客厅里继续喝酒。
直到凌晨时分,大家才意犹未尽的纷纷离开,此时,房间里只剩下了孙某和陈某两人,于是,孙某就跑进一个房间,打算和方某发生关系,结果方某此时有些清醒,直接从房间跑了出去。
而陈某恰好看到了这一过程,于是,又一把将方某推进了房间。于是,孙某和顺利的和方某发生了关系。
此时,陈某也来了兴趣,于是就跑进了另外一个房间,和女子付某发生了关系。
随后,陈某便离开了,在陈某离开后,孙某又跑到付某房间,与付某发生了关系,并拍摄了不雅照发给了陈某观看,待付某有了意识后,便穿好衣服离开了。
离开后,付某选择了报警,此时,方某也逐渐恢复了意识,于是就报了警,因为孙某得知报警后,就在家中没出去,最终民警将孙某当场抓获。
归案后,两人均表示是对饭自愿和自己发生的关系,并没有强迫对方,所以两人均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第一,法院认为,现场喝酒的并不是仅仅这四人,其他证人能够证实两受害人都醉酒了。
在孙某的手机拍摄的视频中,能够看到付某一点反应都没有,意识丧失明显,能够证实付某是醉酒状态。
所以,这是趁付某酒醉无力反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第二、孙某和方某这是第二次见面,互不知姓名,方某在酒醉意识不清状态下不具有自愿与孙某发生关系的前提或合理根据,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孙某趁方某酒醉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第三、陈某把方某推入卧室仅有方某陈述,无旁证佐证,所以,不能认定双方是共同犯罪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两人趁被害人酒醉不知或不能反抗之机,分别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QJ罪,依法应予惩处。
虽然孙某主动归案,但是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坦白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但是,陈某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陈某有期徒刑6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怎么看?判死刑更好!枪毙了社会上就少了两个强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