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割腕自杀,丈夫及时把她送到医院,救了她一命,把她转到了普通病房,医生嘱咐他,要24小时陪护,却不料,在他熟睡时,女子偷偷爬窗,从12楼一跃而下,失去了生命,女子家属便向医院索赔237万,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午夜,窗外大雨滂沱,刘光看着病床上的妻子柳芳芳终于熟睡了,他松了一口气,长期睡眠不好,闹腾不休的妻子终于睡着了。
说起柳芳芳,刘光就非常头痛,她不知道在想些什么东西,东想西想,把自己搞抑郁了,竟然割腕自杀。
幸好是刘光发现得早,将她送来医院,并且得到及时的抢救,挽回了一条命,并且吃过药之后,柳芳芳的情绪稳定了,得以转到了普通病房。
但是由于柳芳芳这个病情很特殊,住的楼层又比较高,所以医生要家属24小时陪护她,这个重任自然落到刘光身上。
可这两天折腾下来,刘光已经顶不住了,听着窗外的雨声,他意识逐渐模糊,睡了过去。
不知道过了多久,耳边响起了医护人员的声音。
“快醒醒,快醒醒,你妻子不见了,我们找了好几个地方都没有找到她。你知不知道她去哪了。”医护人员大声地问道。
刘光摇了摇头,刚睡醒的他,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不好了,快别睡了,快起来,一起找找。”医护人员知道大事不妙了,这样的病人,一旦没有在大家的视线范围内,是很容易出事的。
刘光和医护人员便开始一层楼接一层楼,仔细地搜寻着,可是时间1分1秒地过去了,他们还是没有发现柳芳芳的踪影。
刘光慌了,房子外的大雨依然瓢泼而下,妻子不在住院部,要是走到外面去就会全身淋湿,很危险,他赶紧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大家又进行了一番搜寻,结果在住院部大楼前的绿化带发现了柳芳芳。
但满身泥水的她,已经失去了生命。
从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很显然,柳芳芳是从12楼一跃而下失去生命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光无法接受,这是在医院啊,那么多人看着,妻子怎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
他无法接受现实,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错,他的妻子作为特殊病人,医院就应该更加尽到注意的义务,在护理看护上要比普通病人更加严谨细致。
可是柳芳芳一转入普通病房,他们就当柳芳芳是普通病人一样,是他们没有特殊对待柳芳芳,所以才没人发现柳芳芳的异常。
甚至在外面徘徊,也没人注意到,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医院这边却回复,他们已经医嘱要家属24小时陪护,是家属熟睡没有注意病人的情况,才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在这件事情上,过错在于家属,不在医院。
但刘光不服气,起诉了医院,要求赔偿237万余元。
那么刘光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刘光和家人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导致柳芳芳发生意外的,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表示,医院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凡是窗户都要有安全设施,并且柳芳芳作为特殊病人,应当勤于巡视,及时发现异常。如今柳芳芳发生了意外,都是该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的,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2、医院认为,他们已经医嘱家属要24小时陪护柳芳芳,但是陪护人员却睡着了,这是病人家属的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表示,他们的窗户设计是合理的,窗户最大开启程度约17厘米,窗离地面高度为1.03米,窗帘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柳芳芳是割腕受伤来住院的,本来就是特殊病人,医院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在护理康复上要更加勤于观察,在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所以该院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要承担15%的赔偿责任,要赔偿35.6万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玻璃窗的设计符合规定,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柳芳芳已经转入普通病房,医护人员每小时也进行巡视,并且也医嘱家属要24小时陪护。
本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柳芳芳主观意识上追求的结果,柳芳芳有绝大部分的过错,加上家属没有尽到陪护义务。
所以法院判决,医院无责任,但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句公道话,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又不是监狱看守所。如要防再自杀安全,家属为啥不向警察部门申请拘留就医?病床连接戴手铐最安全,这事家属全责。
想死的人怎样看护都会死的,怪不得别人,就看谁倒霉了
什么事都没有道理道德可讲了,都是我死我有理,我伤我有理,请问,还要法律法规干嘛?良序公俗应该进入法律程序,合并进行法律纠纷的判决
说句良心话,医院确实没有责任
柳芳芳全责,真正想死谁能阻止得了!
这家人想钱疯了,难怪女儿想自杀,家风不正!
死了还赚了3万
想死的人在哪里都能死!这就是命运。也是她的人生轨迹!
死了死了,全解脱了
法院的判决书百姓的行为指南!为什么我国只要是死了人,不管有没有理先讹了再说,稳赚不赔!
俺乡下的医院,房间和走廊的窗子最多只能开12厘米,成年人的头部过不去。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家属讹诈,判十年罚30万。对此,你有何看法?
找错医院了,应该去精神病院,那怪谁?
想死是本人的自由,何必强迫人家,来时身不由己,去时灵魂解脱。善哉善哉。
这个法官应该点赞!自杀的都不应该让别人承担
家属敢开口要,一审就敢判。家属要开口1个亿,一审敢判1500万吗?还好二审改判维护了正义。
终于对了一回
又一个碰瓷的好路子,家里有抑郁症的,故意带去医院放任他自杀。就可以赚钱了,合法讹诈。
一有事就往别人身上推责任,这种人太可怕了。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
虽然医院是个吃人不吐骨头的地方。但是病人是自己跳楼自杀死的。医院没任何责任,再说了家属明知道病人是自杀才住院的。病人住院期间家属为何不24时看护?家属纯属敲诈勒索,可笑法官还给以支持了。
一件事两种法院判决,法律还是那个法律
一审这是什么水平
医院不应该补偿
想钱想疯了,难道医院用铁链把她锁你吗,这是她自己跳楼,医院半点责任都无,索赔237万,可笑之极。
医院没毛病
二审够正义
医院的答辩很无力,你直接说没有防止病人自杀的责任不就行了。
只能说现在不讲道理的人太多!
自己老公没看住,却怪医院,首先判她老公死刑。
判得好。
想钱想疯了
医院里的医生也不是万能的,有事没事都要医院负责,谁还当医生?
二审法院审理正确,家属全责,医院能人道主义给3万,已经尽人道了。
想自杀的欲望属于抑郁症,精神类疾病,理应住精神病院,那里防护到位,如有自杀会担全责
应该是抑郁症之类的,很难看护的,一次没死成就会想方设法的继续寻死!
死者有生命自主权吧?人家自愿离世,自己结束生命,与它人无关!
抑郁症病人应该住带有防护的病房
都解脱了,应该祝福
自己寻死了还硬是要碰瓷医院
南无阿弥陀佛🙏只怪病得错了。
%15这个百分是那个定的,家属应该要索赔干亿那就好了
想钱想疯了害别人
自杀怪不得医院
割腕自杀,真的能血流没有了吗?
想死的活该啊,这个男人有问题?该查查。
忠于有明白的法官了,一个人如果下定决心死,除非带上刑具,否则谁也看不住。
医院就是犯贱,以前不少医院都这样做,所以不闹白不闹。
想走,上帝都无法阻止
这个自杀人的丈夫有问题。
穷疯了,自己不想活,还让医院赔付,太不要脸了
不支持赔偿。
医院无责就对了,现在搞得医院窗户全部只能开一丢丢,简直是胡闹,社会啥风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