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用毒针偷狗过程中,被狗主人发现追赶,其中一名男子为了防止被抓,竟直接跳入了河中溺水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狗主人告上了法院索赔420000元,对此,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男人偷狗有错,但你们至于如此狠心给他追到河里吗?而且还见死不救!现在一家老小失去了依靠,你让我们怎么活啊?”
法庭之上,徐朗(化名)的妻子泪如雨注,哭泣的不成样子,而这一切都源自那天突如其来的意外。
徐朗和刘坤(化名)既是同乡邻居又是“合作伙伴”,两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在闲暇之际总爱做一些非法的勾当。
事发当天,徐朗和刘坤相约准备再次驾驶摩托车前往隔壁乡镇村落打点“野味”以谋取不义之财。
两人分工配合,由一人在前面骑车行进,而另一人则在后面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寻找目标,伺机用毒箭进行射杀。
一路上,两人显然驾轻就熟,配合的天衣无缝,很轻易就将两只狗收入囊中。
然而,就当徐朗和刘坤准备对第三只狗下手时,狗主人因突然听见狗狗的嚎叫,便出门查看,徐朗和刘坤偷狗的行径被暴露无疑,便赶紧逃跑。
狗主人见状则骑车追赶,且边走边吆喝路边的村民一起追赶。
不久后,狗主人追上了对方,且双方之间发生了扭打,而在此过程中,村民们也不断赶到现场。
徐朗见状,意识到情况不对,又害怕被抓获刑,便使劲挣脱了狗主人的拉扯,随后舍弃摩托车和刘坤,便直接跳进了路边的河中,打算游到对岸进而脱身。
但万万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徐朗刚游到河中央时,就因体力不支而沉入了水中。
事后,有人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徐朗最终被打捞上岸,但人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迹象。
经鉴定,徐朗生前并未受到任何暴力,但不能排除其呛水窒息溺亡。
徐朗的家属在得知徐朗溺水身亡的消息后,伤心不已,徐朗的妻子认为,徐朗是在被狗主人追赶过程中,遭到对方暴力殴打,随后在走投无路之下跳入河中,且在此过程中,狗主人冷漠如斯,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了徐朗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而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协商未果后,徐朗的妻子便一纸诉状将狗主人给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
对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又该如何认定呢?
1、徐朗和刘坤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偷狗之事,有错在先。
徐朗和刘坤偷狗行为的本身构成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两人的行为如果达到了相应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两年内存在三次盗窃的行为,则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进而被予以刑事处罚。
2、狗主人对徐朗和刘坤进行追赶的行为并不违法。
徐朗和刘坤行盗窃之事,偷取狗主人家的狗,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对此狗主人可以实施相应的防卫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行为人能够取回盗窃财物的情形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也就是说,狗主人可以对徐朗和刘坤进行追赶,进而取回财物,该行为系其合法维权的正当途径,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3、狗主人在追赶上徐朗和刘坤后,双方发生扭打,徐朗和刘坤此时在行为的性质上发生了转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罪的,又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则以抢劫罪论处。
徐朗和刘坤为了抗拒抓捕,盗窃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
4、徐朗因害怕抓捕,进而跳入河中溺亡,其行为属于自陷风险,与他人无关。
徐朗作为一名具有明确认知和控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知晓河中危险的情况下,高看了自己的的能力,进而跳入水中因体力不支溺亡,其本人应自负其责。
至于狗主人是否要对徐朗进行施救,前提要对其有救助义务。
但是,纵观全案,河是徐朗自己跳的,狗主人并不存在对徐朗进行救助的前提,所以不应苛求狗主人对对方进行施救,狗主人无责。
5、法院又应如何认定呢?
徐朗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法犯法,拒不悔改,在盗窃行径被发现后,不仅不束手就擒,反而直接对抗。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在对河中危险具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跳入河中溺亡,其本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最终,院方依法认定狗主人无责,遂驳回了徐朗妻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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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得夸一夸,什么时候公正廉洁反而得表扬了,不是工作职责所在吗?
偷狗又不是大罪!何必跳河!在街上跑的恶狗谁管?
这个法院可以加鸡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