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谁还敢占便宜!”四川巴中,84岁大妈听说一家超市搞活动,每天前100名,凭当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9-24 16:17:07

“看谁还敢占便宜!”四川巴中,84岁大妈听说一家超市搞活动,每天前100名,凭当日购物小票免费领10个鸡蛋,大妈生怕领不到,超市还没开门,她就赶紧跑去排队,没想到被挤倒摔死了,大妈的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超市却说:我们8点开门,大妈7点多出事,而且是在公共区域,又不是超市门口,我们没责任。超市只同意借给家属2万元,没想到法院判决超市承担30%的责任,赔偿9.9万多元。超市觉得冤,家属认为赔的少,双方都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了。网友:千万别免费,没事也能搞到你有事。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84岁的杨老太,在街上遛弯,看到王大妈从远处走来,手里拎着10个鸡蛋,笑得合不拢嘴。

她一问,才知道附近超市搞促销,免费领鸡蛋。

杨老太立马来了精神,赶紧往超市的方向跑,别看她年纪不小了,胳膊腿还挺利落,走路直带风。

王大妈喊住了杨老太,告诉她第二天再去吧,当天的都结束了,超市每天有100个名额,凭当日购物小票,金额不限,就能免费领10个鸡蛋。

临走,王大妈还告诉杨老太,第二天早点去,去晚了排在100名后就领不到了。

杨老太后悔坏了,怪自己信息不灵通,别人都把鸡蛋领回家了,她竟然才听说。真是吃大亏了。

如果早点知道,是不是能多领几次,一个鸡蛋怎么都得七八毛,十个就得七八块,买把一块钱的小青菜,就能领十个鸡蛋,这可不是一般的划算。

10个鸡蛋够她吃好几天了,多领几次,一个月就不用买了,省下的钱,能买一斤牛腱子,做卤牛肉了。

杨老太盘算着,决定第二天早点起床,赶早不赶晚,一定排在前100名。

第二天一大早,杨老太6点就起床了,他热了一碗粥,喝完就直奔超市。

到了超市门口一看,队伍排了很长了,超市8点开门营业,她7点就到了。

她也不知道自己前面到底有多少人?自己是否在100名里?先排着吧,要知道这么多人,天不亮她就该来排队。

很快,队伍就前不见头后不见尾了,放眼望去,全是大爷大妈,大家都跃跃欲试,生怕领不到鸡蛋。

杨老太儿女们都在外地工作,她一个人住,平时节俭惯了,这免费的鸡蛋对她来说,可是不小的诱惑。

其他大爷大妈也一样,大家都过过苦日子,习惯精打细算,免费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如果占不到,就觉得吃了大亏。

杨老太站在队伍中,不时向前张望,又回头看看身后,生怕有人插队。

就在这时,一阵拥挤传来,人群突然失去了控制,杨老太只觉脚下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重重摔在地上。

周围的人们连忙上前,有的扶,有的喊,场面一时混乱。

超市老板李栋听到动静,连忙打开卷帘门,从店内跑出来,看到这一幕,他心里一紧。

他迅速组织员工维持秩序,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杨老太还是因头部先着地,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消息传开,杨老太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匆匆赶回家,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在料理完丧事后,家属们找到了李栋,认为超市还有超市运营管理公司,应该为杨老太的死负责。

李栋一脸无奈,他解释道:“我们超市8点才开门,大妈7点多就出了事,而且是在公共区域,不是超市门口,我们何来的责任?”

尽管如此,出于人道主义,李栋还是借给了家属2万元,让他们给杨老太置办后事。

但家属们并不满意,他们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超市对杨老太的死存在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举办促销活动时,应当预见到活动可能会吸引大量顾客,并因此产生安全隐患。

超市虽然未正式开门,但活动宣传已经导致大量顾客聚集,形成了实际上的群众性活动。

由于超市未能充分履行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老太在排队过程中因拥挤摔倒致死,因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杨老太家属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顾客因拥挤而摔倒,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杨老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一审判决杨老太和超市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

超市需在已支付的2万元基础上,再赔偿7.9万多元。

超市和家属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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