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输液后死亡医院承认修改病历##律师说法#实锤式医疗事故了,医生修改了孩子的

张荆律师 2024-09-26 12:43:47

#男童输液后死亡医院承认修改病历##律师说法#

实锤式医疗事故了,医生修改了孩子的病例,也许是造成孩子医治身亡的原因。

该男童曾因发热在苍南县钱库镇中心卫生院输液,回家后感到不适,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男童父亲苏先生质疑医院“篡改病历”。

就病例问题,国家已就电子病历作出诸多规范。根据国务院颁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确保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患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篡改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通常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