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大妈做胆囊切除手术2年后,检查出腹部遗留一枚手术针。她大怒,把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却拿出CT报告单,说她做手术前就有针,大妈质疑医院伪造证据。双方对簿公堂,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荣成中院)
这年,曲大妈做了胆囊切除手术后,发现一个奇怪现象。
同样是跟她做胆囊切除手术的,三天后就出院了。可她却住了一星期,且腹疼难忍。
丈夫说,每个人体质不一样,人家身体好呗。
她嘀咕一声:“我身体也很好呀。”
丈夫憨笑着说:“平常你那么勤快,这次在医院多歇歇。”
曲大妈在医院住了一周,虽然腹部还有些疼,但他们想回家后慢慢休养。就出院了。
彼时,她做梦都没想到,她竟然带了个大隐患回家。
回家后,她一直腰疼腹疼,因为之前她的身体很健康。夫妻俩都觉得是手术后遗症,就想着慢慢康复。
一年后,疼痛没有减轻,他们去医院做了X光,检查结果显示:肝左叶示意筒状高密影产生放射状伪影,其他未见明显异常。
看到检查结果,夫妻俩松了口气,就安心回家了。
奇怪的是, 腹疼腰疼现象一直不曾减轻。
第二年,他们去了另外一家医院。
医院说她腹腔有金属异物存留,让她立刻做手术。
曲大妈给吓得不轻,好端端的,为何会有金属物?
最终,医生从她体内取出一个针状异物。
考虑到金属在人体内时间长受到腐蚀会变形。不确定这是手术针还是缝衣针?医生叫来之前为她做胆囊手术的医生,当着三方的面把那枚针封存。
曲大妈很郁闷,她觉得这根针,是之前医生为她做胆囊切除术时不小心留下的。
晚上,夫妻俩谈起这件事,都气的不行。
丈夫叹气:“医生咋这么粗心,做个胆囊切除手术,竟在你体内留下一根手术针。”
曲大妈:“我咋说一直腰疼,肚子疼,我不能白受这两年罪,咱要讨个说法。”
夫妻俩去找之前那家医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却被拒绝。
医院说,他们早就发现曲大妈体内有阴影,只是没当回事。所以,那根针是在做手术前就存在的。跟医院无关。
夫妻俩很生气,医院明明做了错事,还想耍赖,太过分了!
多次沟通无果后,曲大妈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她受到的损失。
1、医院提供了一份病人档案里面的CT报告单,证明曲大妈体内的针,是她在做手术之前就有的。
医院说,曲大妈之前在钢厂当车工,怀疑是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
当初给大妈拍的CT上,可以看到高密度影像,应该就是这枚铁针,但当时医生大意了。
至于为何没有提供原始报告单?是因为医院在中间曾经搬迁,很多资料都遗失了。
既然有证据证明曲大妈体内的针是做手术之前就有的,医院就不必承担责任。
2、曲大妈说,医院的报告单是伪造的。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医院有保存病人病历的义务。可医院却以搬迁为由,不拿出原始报告单,不合理。
其次,她的病历号是37609,年龄是53岁。医院提供的这份报告单上,却显示病历号是37604,年龄33岁。
如此明显的错误,明显是医院在伪造证据。就是想试图掩盖医疗事故的事实。
最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
患者有知情权,医院检查出毛病后,有告知的义务。
既然当时医生看到她的检查单上有阴影,为何不告知她?
综上,医院在这次事件上有重大错误,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曲大妈单凭一份鉴定,不能证明那根针就是医院为她做手术留的。不认可。
医院提供的报告单存在瑕疵,不认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既然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要依据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医院说他们没有过错,曲大妈在做手术之前,体内就有针。大妈之后承受的痛苦,跟他们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就应该举证证明。
医院却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曲大妈95634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双双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医院诉求,判令医院赔偿曲大妈121788.28元。
从2007年第一次起诉,到2014年二审结束,整整经历7年时间。曲大妈最终用自己的执着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既然以前的片子有针,医院就不应该赔偿。法官不懂应该由专业人士来。
CT有针动手术为什么不取出来,
支持大妈!医院挣病人钱时就想着能多多益善,出了医疗事故就百般推诿,甚至不惜出具伪证。其实,十万八万相比于医院挣的钱,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一看针形状,就不是手术针!
鉴定是医用针还是其他用途的针不就很清楚了吗。
取出来,做物证。医院的针和工厂的能一样吗
害人医院,加强监督管理。
有人可薅了一回羊毛
想想以前的医院
就算是之前的医院发现为什么不处置?
别扯淡,针的位置就能说明一切。
既然医院发现体内有针,为什么不告诉患者?医院显然应赔偿!
三无文章,挑拨舆论
再腐蚀手术针跟普通钢针的差别也不至于看不出来吧。
解释一下原来有针是怎么进去的?手术回收物有没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