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补偿被控敲诈案改判无罪##律师说法#
收补偿就有点涉嫌敲诈,因为其捉奸就有既定的经济目标。改判无罪,可能是其收的钱较少,构不成敲诈罪。
因当场抓获妻子与“情夫”在酒店偷情,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收取了对方2.5万余元补偿。“情夫”向警方报案后,他被控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直坚持申诉。
事出有因,在此事件中,其妻子的“情夫”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应当宣告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中,因为“情夫”刘某某主动想要拿钱了事,所以,就不存在敲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