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丈夫去世后,女子查询到他名下有13万多的存款,银行要求她做完公证,才能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0-10 23:05:37

陕西安康,丈夫去世后,女子查询到他名下有13万多的存款,银行要求她做完公证,才能取钱。可是几个月后,她拿着公证再去银行时,工作人员却怎么也取不出来。无奈之下,女子到外县去取,万万没想到,外县银行却表示,钱已被取走,账户也被销户。女子瞬间懵了,找到银行讨要说法,谁知,负责人表示:账户里本来就没这些钱,工作人员眼花看错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周巧荣脸色惨白,嘴唇干裂,两眼肿的像个桃核。这几十年,家里虽不富裕,但平平顺顺,但丈夫的突然离世,让她第一次感觉到撕心裂肺的痛。

顶梁柱倒了,但生活还要继续,公婆待她如亲闺女,她要尽孝,儿子才上中学,她必须照顾,这个家,她得顶着。

强撑着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她小心翼翼整理丈夫的遗物,每一件,都有他们几十年的回忆。

翻到一个记账本,周巧荣忽然想起来,丈夫曾经说过,他手头攒了十来万元,准备过几年,把家里的老屋翻新一下。

现在他人走了,这个心愿周巧荣要帮他完成。

为了确认钱数,她拿着丈夫的死亡证明到了银行。银行查询到,丈夫名下的账户里果然有13万余元。

当时并不急用钱,所以她没有取,工作人员只是给她开了一张查询回执单。

从此以后,这笔钱不仅成了周巧荣对丈夫的念想,还成了她努力生活的动力。

年底的时候,她不放心,又跑到银行去查询,工作人员一再确认,钱还好好的放在账户里,让她踏踏实实,把心放到肚子里去。

丈夫毕竟已经走了,周巧荣害怕继续放下去出岔子,便询问了取款要求。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想要取出丈夫的存款遗产,需要继承人先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周巧荣按照要求,拿着相关证明,带着儿子和公婆,几个人一起去当地公证处申请了继承遗产公证。

公证处对他们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在公证结论中明确表示,周巧荣丈夫名下确实有133900元。

拿着公证书,周巧荣再次来到了银行,她本来以为可以名正言顺取出丈夫的遗产,谁知却遇到了大麻烦。

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操作了一个多小时,反反复复,但就是取不出钱来。她以为当天系统有问题,又着急送孩子上学,只好先行离开。

但是,后来她又去了好几次,钱依然没办法取出。

她很纳闷,钱放在账户里,还公证过,怎么会取不出来。面对她的质疑,工作人员吞吞吐吐,一直没给她合理的解释。

周巧荣起了疑心,万般无奈下,她坐上班车,到隔壁县银行去取钱。

万万没想到,隔壁县工作人员查看电脑后表示,账户里的钱已经被取走,而且该账户也已被注销。

周巧荣两眼瞬间黑了,双腿一软,差点倒在地上。钱好端端的放在银行,怎么会被取走,到底是被谁取走了呢?

于是,她再次找到当地银行,要求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谁知银行一口咬定,让她走法律程序。

无奈之下,她向记者求助,记者多次联系银行,对方也没有做出回应。

但是,当初给她办理业务的业务员小王,却私下里找她,甚至追到她家门口,说给她2000块钱,将这件事翻过去看行不行。

周巧荣果断拒绝,她想要一个真相。

最后,银行负责人回应称:账户里没有那么多钱,是工作人员把金额看错了,误填了上去,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他们会给客户解释。

没有那么多,那有多少呢?银行负责人表示,不方便透露。

这解释未免太牵强了,仔细想想,有可信度吗?银行人员能粗心到这个地步,把十几万看错,还有零有整,符合常理吗?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银行有义务保障周巧荣取款自由。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丈夫去世后,周巧荣继承了丈夫的遗产,这13万多银行存款就属于周巧荣,银行应该保障周巧荣的取款自由,按照她的意愿,给她取钱。

银行一拖再拖,就是不给她取钱,这已经侵害了周巧荣的合法权益。

2、银行偷偷注销账户,取走周巧荣的钱,这更是让人难以接受。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作为银行,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银行擅自注销账户,取走里面的钱,可见银行管理的漏洞百出。

事情发生后,银行不好好解决,还刻意隐瞒,甚至让柜员去拿2000元私了,这反而欲盖弥彰,说明了银行的理亏。

3、对于银行的行为应该严查,揪出凶手让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银行把周巧荣的13万存款偷偷转移,这已经是职务侵占罪,不管是银行领导挪用还是柜员挪用,都应该好好调查,让他们付出代价,被依法追究刑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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