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披露AI生成他人声音侵权案例##律师说法#
用AI技术克隆他人包括声音,也属于侵权行为。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AI技术在声音领域的应用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AI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由AI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日渐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如“利用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等典型案件,通过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一以贯之地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数字化时代,声音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载体,其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AI语音生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殷某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对声音的可识别性判断、AI生成声音的侵权认定进行了实践探索,强调了声音作为个体独特标识的重要性,亮明了全面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和引导技术向善发展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