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房屋面临拆迁,村委会口头通知每平方补偿3600元,但是真正拆迁时只愿

滨培看法 2024-10-18 23:55:29

江苏,一女子房屋面临拆迁,村委会口头通知每平方补偿3600元,但是真正拆迁时只愿意补偿1600元。女子拒绝拆迁,被拆迁队停水停电威胁并挑衅。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女子哥哥被对方殴打,为了保护家人,女子用刀在拆迁队人群中挥舞,导致拆迁队1死6伤。女子认为她是正当防卫,可是法院不这么看。(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丽和老公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条件不好。他们的房子是公婆二十多年盖的2层小楼,十分破旧。王丽早就想翻新,可是没有钱,未能成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王丽所在的郊区被列入拆迁范围。王丽一家在得知拆迁消息后,心情极为复杂。一方面,他们为即将获得不菲的补偿而欣喜,憧憬着能凭借这笔补偿款加上多年的存款,在城区置换个三居室,实现进城的愿望,让小孩的教育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王丽和其他村民比较关心拆迁能够补偿多少,负责动员拆迁的村委会人员,告知每平方补偿3600元。但是,双方没有签订拆迁协议。

这个价格肯定不能购买1平方新房,可是也在他们的接受范围内。如果不要拆迁房,他们只需要在补贴一些,就可以购买一套新房。

然而,当拆迁队上门时,说好的每平 3600 元补偿款却变成了1 600 元,这巨大的落差让王丽大惊失色。她无法理解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仿佛从云端瞬间跌入谷底。

王丽试图与拆迁方就补偿款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拆迁方坚持 1600 元每平的补偿标准,而王丽则认为村委会当初承诺的3600 元才是合理的。随着协商的进行,矛盾逐渐加深。 拆迁方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硬措施,如上门劝导、断水断电等,严重影响了王丽一家的正常生活。王丽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坚决拒绝搬迁,双方陷入了僵持状态。 拆迁队为了促使王丽全家尽快搬离,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一开始,他们上门劝导,试图说服王丽接受 1600 元每平的补偿标准,但王丽坚决不同意。见劝导无果,拆迁队便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手段 —— 断水断电。 这种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王丽一家的正常生活,让他们陷入了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从言语冲突逐渐演变为肢体冲突。拆迁队的行为越来越过分,他们不顾王丽一家的合法权益,肆意妄为。 王丽的两个哥哥得知她的遭遇后,手持铁锨上门 “保卫” 王丽的房子。双方很快发生冲突,拆迁队人多势众,王丽的两个哥哥不时发出惨叫。 面对这种情况,王丽的情绪几乎崩溃。她看着连日来自己遭受的不公待遇,内心愤怒异常。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径直冲入拆迁队中,一顿乱砍后拆迁队四散逃跑。事后经统计,王丽的 “发飙” 导致 1 死 6 伤! 事后,王丽主动投案,被表示她是正当防卫。可是,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不认可这个说法。随后,检察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公诉人认为,从案发情况看,王丽手持菜刀,不计后果砍向人群,砍击部位任意,且事发后逃离现场,未对伤者进行救治,也未报警自首。从主观上而言,王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又造成 1 死 6 伤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故意伤害罪。 然而,正当防卫是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 5 个要件,即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主观条件,有防卫目的;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 本案中,拆迁队进入王丽家中,且和王丽的两个哥哥发生肢体冲突,可以视为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但王丽持刀砍死砍伤对方,主观上并非出于防卫,不符合防卫条件,且已经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拆迁队多次侵扰王丽生活,事发时又非法侵入住宅,对引发此次冲突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可以相应减轻王丽的责任。但王丽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同时赔偿死伤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 27 万元。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面对拆迁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拆迁方也应依法进行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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