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每年花8000元买重疾险,保额50万,后来女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在进行

爱波尚克 2024-10-23 12:59:13

江苏一女子每年花8000元买重疾险,保额50万,后来女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在进行治疗后,女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谁料保险公司以没有提供切片病理报告为由,拒绝理赔,女子怒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参考资料: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   王宝琴是个典型的无锡女子,温婉贤淑,勤俭持家。作为一名普通的白领,她深知健康的重要性。   2021年春天,她遇到了一位热情洋溢的保险代理人小刘。   "王姐,您看这份重疾险怎么样?每年保费8000,保额50万,交30年,包终身。"小刘笑盈盈地向王宝琴推荐。   王宝琴仔细研究了保单内容,觉得很合适,便痛快地签了字。她心想,虽然每年8000元不是小数目,但健康无价,这笔投资值得。   然而,命运总是喜欢开玩笑。仅仅7个月后,王宝琴在例行体检时被诊断出甲状腺癌。这个噩耗犹如晴天霹雳,让她一时难以接受。   "别担心,我们会尽快安排治疗。"医生安慰道,"考虑到您的情况,我们建议做射频消融术,这种微创手术恢复快,对身体伤害小。"   王宝琴听从医嘱,很快接受了手术。术后,她想起了自己的重疾险,心想终于派上用场了。带着忐忑的心情,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顺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很抱歉,您没有提供切片病理报告,我们无法进行理赔。"   王宝琴一头雾水:"什么切片病理报告?我做的是射频消融术,根本没有切除组织啊!"   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保单条款,重大疾病理赔需要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没有这份报告,我们无法确认您的病情符合理赔标准。"   王宝琴急了:"我有三家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有手术记录,这些难道不够吗?"   工作人员态度坚决:"很抱歉,没有切片病理报告,我们无法受理您的理赔申请。"   王宝琴感到深深的失望和愤怒。她想起自己每年辛辛苦苦攒下的8000元保费,想起自己对这份保险的信任,心里充满了委屈。   "我不服!"王宝琴咬牙道,"我要告到法院去!"   就这样,一场关于重疾险理赔的官司拉开了序幕。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没有切片病理报告就无法确认王宝琴的病情是否达到理赔标准。他们强调,这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王宝琴则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患有甲状腺癌。她质问道:"难道非要我再做一次手术,切除一块组织才行吗?这对我的身体健康有什么好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合同解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理赔证明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法院的解释符合这一原则。   其次是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再者,从证据规则来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王宝琴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如果怀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应当提供反证。   法官仔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他注意到,虽然保单确实要求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但王宝琴提供的其他医疗证明也能够证明她患有甲状腺癌。   法官认为,保险理赔应当尊重患者的治疗选择权。王宝琴选择了对自己身体伤害较小的射频消融术,这是完全合理的。要求她为了理赔而进行不必要的手术,显然有悖医疗伦理。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王宝琴提供的诊断证明和手术记录,其证明功能与切片病理报告相近,足以证明她患有重大疾病。   经过慎重考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支持王宝琴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豁免余下保费。   这个判决无疑给了王宝琴一剂强心针。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也有人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调整理赔条款,不应机械执行可能已经过时的规定。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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