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找到一女大学生帮忙做家务,承诺一个小时10块钱。没想到女大学生正拖地时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21 19:44:36

江苏,男子找到一女大学生帮忙做家务,承诺一个小时10块钱。没想到女大学生正拖地时,男子色向胆边生,竟拉着对方来到卧室里。2分钟后,男子给了女大学生100块钱,女大学生没收钱就离开了。事后,女大学生报警称遭到男子侵犯。可男子却说,什么事情也没发生!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秦升自从与妻子离婚之后,一直都是一个人生活。因为平时忙于工作,家里的卫生情况可想而知。

事发当天,秦升在家里没事做,就准备把房间好好打扰一下。可是秦升一向懒散惯了,根本不愿意自己动手,于是就通过某平台,联系了一名保洁。

陈雯是名女大学生,利用周末勤工俭学。她在平台上发现了秦升发布的信息,一个小时10块钱的工资,足够让陈雯心动。

来到秦升家里之后,陈雯立刻开始工作,而秦升见对方是个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于是就主动与陈雯攀谈起来。

虽然秦升有一段失败的婚姻,但是在哄女孩子方面,可谓是经验丰富,还没聊几句,就跟陈雯熟悉了起来。

陈雯擦地的时候,秦升坐在后面的沙发上,望着陈雯的背影,秦升竟感到一阵冲动,于是壮着胆子,一把拉着陈雯的手,两人一起进了卧室里。

两分钟后,秦升心满意足,于是掏出了100块钱递给陈雯。陈雯并没接过钱,而是收拾东西就离开了。

没多久后,秦升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原来是陈雯打电话报警,声称被秦升侵犯。事后检方以qj罪对秦升提起公诉,可秦升却辩称,两人并没有发生什么,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陈雯以小时工的身份来到秦升的家中,期间两人相谈甚欢,互生好感。秦升约陈雯进入卧室,过程中陈雯并没任何抵抗动作。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X关系……

本案中,陈雯并没有明显的抵抗动作,即便是有些不愿意,也算是半推半就完成的。另陈雯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白自己的做法,应该为自己的决定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陈雯辩称:

秦升的供述并不属实。事发当天,陈雯发觉秦升对自己存在歹念,一心的想要逃跑。不过事发地点在秦升的家中,双方力量悬殊,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秦升进入卧室。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秦升所在小区的保安证明,当时陈雯神情紧张的跑了出来,随后秦升从后面追来,硬塞给陈雯100元,陈雯并没有接受。从两人的举动来看,陈雯好像是被欺负了。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秦升哄骗陈雯进入卧室,为其播放小视频,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虽然陈雯是一名成年人,但是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遭到他人侵犯时,不敢进行抵抗符合一般性常理,且在事后陈雯选择报警,可以判定秦升违背了陈雯的意愿。

《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另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综上法院判决,秦升构成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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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1 20:45

    2分钟?衣服脱了吗?

  • 2024-10-22 02:25

    下回编的好点,这故事漏洞百出

  • 2024-10-22 06:03

    一千块不是侮辱人吗?你给2000试试

  • 2024-10-22 07:59

    为了生命安全假装顺从就不是违背妇女意愿?面对歹徒不顺从没了生命,是不是又该说应该顺从保命第一?

  • 2024-10-22 00:48

    2分钟…怪不得报警

  • 2024-10-22 09:01

    直接去毙

  • 2024-10-22 07:13

    有一个老人以编筐为生,有一次接了一个大订单,老人只能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地编筐,他的儿子看着都觉得心疼,老人家终于熬不住睡着了,他的儿子为了减轻父亲的负担就帮忙编起来。老人睡醒了看到儿子在编筐,而且编了很多,老人顿时伤心透了,因为全部编错了,交不了货还浪费了很多材料,痛心疾首地说:我的儿啊,你不会编就不要瞎编。

  • 2024-10-22 10:17

    2 分钟脱衣服时间都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