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女子为了招待好闺蜜,邀请对方去KTV喝酒,为了助兴,女子还特意花了1200元点了3名少爷。没想到,少爷见闺蜜穿着性感,没忍住摸了一下。闺蜜抓住少爷不放,声称赔偿10万元,不然就报警。可少爷却辩称:并没有恶意,顶多赔偿1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苗云在上学期间,有2个同寝室的闺蜜,分别是颜婷、张敏。大学毕业之后,苗云留在北京工作,三人并不能经常见面。
事发当天,颜婷打电话给苗云,说她与张敏马上就到北京,今晚一定不醉不归。
考虑到三人已经很久没见,苗云遂将两人带到KTV喝酒。期间,一向活泼的颜婷表示,能不能增加点趣味性?
苗云秒懂,又花费1200元,请来三名少爷。在少爷的调动下,现场气氛变得热烈起来。
凌晨2时许,苗云与颜婷走出包厢,仅有张敏与少爷田凯在里面。不多时,苗云听到包厢内传出争吵声。
苗云与颜婷进入包厢后,张敏声称:田凯将自己的衣服扯下,使胸部暴露在外,并摸了一下。苗云随即找到大堂经理理论,在大堂经理的协调下,田凯提出赔偿1万元。
可张敏却觉得太少了,提出赔偿10万元,不然就报警。遭到对方拒绝之后,张敏选择报警。
警方根据被害人供述,以及证人的证词,确定田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可田凯确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1万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田凯负责接待张敏。聊天过程中田凯发现,张敏穿着性感,言语中显得非常大方,让田凯误以为张敏思想并不内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发后,田凯主动提出赔偿,且得到了受害人的允许。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田凯积极配合,存在自首情节。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方意见:
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被告、受害人的供述,认定田凯的行为构成违法,该违法事实,被告人田凯当庭认罪认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wx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田凯以暴力手段,撕破张敏的衣服,已经构成侮辱妇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张敏认为,田凯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有权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敏提出赔偿10万的诉求,可田凯认为太多,仅愿意赔偿1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时查明,田凯违背张敏意愿,对其进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237条之规定,证据充足、事实清楚。
鉴于田凯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获得了张敏的谅解,法院决定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田凯犯强制wx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
以色列纳粹犹太大屠杀巴勒斯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