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上网时发现一家店子的苹果手机,价格很实惠,就花9990元买了10部顶配手机,可店家迟迟没有发货。男子多次联系对方,对方却说店长改错了价格,手机原价为12900元,如果男子需要的话,需要补齐尾款。男子不服,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店家向自己交付10部手机,法院判决让店家傻眼了。
(来源:柳州中院)
王志亮像往常一样,登录自己服装店的账号,在电商平台上浏览,享受着网络冲浪的乐趣。
他的目光不经意间掠过了一个手机网店,这家店铺正以999元出售最新款苹果手机,虽然是预售,但是这个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这让王志亮心中不禁泛起了涟漪。
王志亮没有丝毫的犹豫,迅速在这家店铺,支付9990元,下单购买了10部苹果 15Pro Max顶配手机。
根据订单显示,这10部手机属于预售订单,会在2023年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
下单次日,王志亮就收到了店家客服发来的信息,内容为王志亮拍下的订单,属于预售订单,后续需要补差价。
虽然收到了这条信息,但是王志亮并没有理会对方,想着到了发货的日期,店家应该会发货的。
可转眼一个多月过去,店家那边都没有丝毫的动静,王志亮坐不住了,他于10月30日,给店家发去信息,要求店家发货。
店家杨娟给予的回复依旧是王志亮拍下的是预售订单,手机的实际价格是12900元每部,如果王志亮需要手机,那么需要支付尾款,自己才会安排发货;如果王志亮不需要手机的话,可以申请仅退款。
双方沟通未果,王志亮感觉有些愤怒和无奈,但是他并没有申请退款,也没有再管这件事情。
12月11日,杨娟见王志亮这边迟迟没有处理订单,联系王志亮处理此事。
杨娟表示手机的市场价为12900元每部,当时自己改错价了,调成了999元每部,属于重大误解,因此该订单应视为无效,但是他们出于歉意,愿意补偿王志亮100元小红包作为解决方案。
对于店家的这个补偿方案,王志亮不予认可,他没有申请退款,而是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法庭。
1、王志亮跟杨娟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志亮在电商平台上,通过杨娟家的店铺链接下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王志亮支付货款,杨娟应当按照约定给他发货。
2、杨娟辩称店铺在设置手机价格时出错,属于重大误解,自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杨娟说自己家店铺在设置价格时出了错,十部手机的正常售价超10万,但是王志亮仅支付了9990元,两者之间差了10倍。
案涉合同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自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在王志亮下单后,她就通过客服向对方说明商品为预售订单,后期需要根据实际价值补差价。
因此双方之间对案涉手机的实际价格并没有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3、法院认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九十日,杨娟错过了这个时间,撤销权消灭,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杨娟应当向王志亮交付10部手机。
《民法典》第15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王志亮于2023年9月21日,在杨娟的店铺,以9990元下单了十部价值超10万的苹果手机,杨娟发现问题后,并没有去行使撤销权,而是发送信息,说要补尾款才能发货。
之后的几个月内,杨娟也没有积极处理此事,直到3个多月后,王志亮向法院起诉,杨娟也没有依法行驶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
法院认为:杨娟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案涉手机商品信息,包括了商铺名称、颜色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构成要件。
王志亮通过这个链接,下单购买了10部手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王志亮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因此杨娟拒绝发货,没有道理。
一审法院判决杨娟向王志亮交付10部手机,杨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你问我怎么看??我说,有小便代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