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5岁大妈在公园晨练,见公园座椅上空无一人,立马拽着公园座椅活动筋骨。没想到,大妈用力过猛,座椅被拽倒,大妈也因此随着倒地,身受重伤。后经医院诊断,大妈腰椎骨折,已经构成10级伤残。大妈家属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
据悉,刘大妈虽然75岁,却耳不聋眼不花,一口气上5楼也毫不费劲。之所以刘大妈的身体这么好,主要得益于刘大妈平时注意运动。
毕竟岁数在那里摆着,刘大妈不可能像年轻人那样又蹦又跳,主要是以关节拉伸为主。
事发当天,刘大妈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园,经过一番热身运动后,刘大妈感到一阵疲惫,于是独自一人来到公园座椅处,准备休息片刻回家。
感觉体力恢复了一些,刘大妈站起身来活动了一下筋骨,随后竟阴差阳错的,准备拽着公园座椅活动活动。
没想到,不只是刘大妈用力过猛,还是座椅年久失修,总之是公园座椅被刘大妈拽倒,而刘大妈也随之倒地不起。
后经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后,刘大妈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刘大妈腰椎处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刘大妈因为这件事,不仅花费了好几千块钱的医疗费,平时还需要家人照顾。事后,刘大妈的家属认为,都怪公园管理方,疏于对设备设施的管理,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刘大妈在公园内健身,因公园座椅倾倒,导致刘大妈受伤。后经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刘大妈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管理方因为疏于对设备设施的管理,致使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刘大妈住院期间,已经花费了几千元,后续依旧需要继续治疗,这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作为公园管理方,应该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方辩称:
公园内设有专门的健身区域,以便附近居民在此处健身。经查,刘大妈是因为将座椅当做健身器材,这才导致刘大妈受伤。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大妈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白公园座椅并不具备健身属性,故刘大妈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刘大妈在公园出现意外,作为公园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公园管理方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公园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与保养。可是经现场查明,公园座椅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故刘大妈的受伤,与公园管理方的失职存在关联性,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刘大妈没有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健身,本身就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园管理方与刘大妈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即公园管理方赔偿刘大妈10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