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回家时被大风挂断的树枝砸伤了头,由于伤势严重花费巨大,村委也帮着募捐,另一村民给男子捐了100元钱,结果两个多月后,男子将村委和捐钱的村民告上了法院。
老陈是当地的农民,因为种田收益低,于是就把田地承包了出去,平时的时候,就外出打打零工或者在农忙时忙着承包人一起收粮食。
事发当天,老陈打算去帮着承包人收拾粮食,但是因为天气不好刮大风,于是,老陈就骑着电瓶车回家了。
结果在路上的时候,却突然倒在了地上,路人见状于是赶紧联系了老陈的家人,待家人来到现场后,发现老陈一动不动躺在地上,而在老陈不远处,有一个掉落的树枝。
随即,老人家属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由于头部被砸伤严重,老陈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疗费也居高不下,这给老陈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老陈所在的村委得知后,便开始发起了募捐,经过村民和村委的努力,一共募集了2万元交到了老陈家属的手上,而其中一位周姓村民也捐了100元。
大约两个月后,老陈的家属打听得知,路边的树木是村委承包给了周某,所以,大树掉落的树枝砸到了老陈,村委和周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随即,老陈将村委和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赔偿百余万元。
周某面对老陈的起诉,也是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前不久刚给你捐了100元,转头就把我给告了。周某表示,自己承包了路边的田地栽树确实没有疑问,但是,周某和村委均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老陈是树枝掉落砸伤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周某和村委是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那么,周某和村委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两人也表示,现场又没有别人,只凭旁边折断的一根树枝,就推断老陈是被树木折断砸伤的,是不合理的,所以,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老陈是被树木砸伤的。
其实,这就涉及到高度盖然性的问题了。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这只能推断旁边的树木砸到了老陈的头部,导致了老陈严重损伤的后果,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应当承担本次责任的85%,周某承担剩下的15%,而老陈对此没有责任。
虽然老陈获得了胜诉,但是,在案发后的500多天后,老陈还是因为伤重不治,最终不幸去世。如果那天老陈不走那条路,或者是没有去帮着收粮食,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