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用尽全部积蓄购买一套商品房,居然烂尾了。男子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就在其庆幸不用再还贷款时,银行却要求继续还款,理由是买房合同虽然取消了,但是贷款合同依然有效,男子则不予理睬!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俊家住农村,很早就来到浙江打工。他做过各种苦力,为了多挣些钱,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了节假日的休息,只为了心中那个美好的梦想 —— 在浙江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特别是有了孩子后,为了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在浙江买房,成为了他生活的首要目标。
终于,经过多年的积攒,王俊和妻子手中有了一笔不算丰厚但却凝聚着无数血汗的存款。
他们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凑够了 50 万首付。再加上贷款 130 万,他们买下了一套期房。
那一刻,他们满心欢喜,仿佛看到了孩子在新家里欢笑玩耍的场景,尽管这意味着他们从此成为了房奴,但他们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
然而,命运却给了他们沉重的一击。当交房的日子临近,他们满心期待地前往工地,却看到的是一片死寂的烂尾楼景象。
建筑材料杂乱地堆放着,塔吊静静地矗立在那里,没有了往日的繁忙。
经过多方打听,原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子烂尾了!
王俊得知消息后,眼中满是难以置信和绝望。这可是他们多年的心血啊!
愤怒过后,王俊决定不能就这样坐以待毙。他开始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准备和开发商对簿公堂。
解除购房合同的过程并不顺利,开发商百般推诿,试图逃避责任。王俊无数次地和开发商交涉,他的眼神坚定而决绝。
他据理力争,指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交涉的过程中,他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每一次面对开发商的无赖行径,他都气得浑身发抖,但他告诉自己不能放弃。
终于,王俊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他详细地陈述了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出示了购房合同和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他胜诉,成功解除了购房合同。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银行却找上门来,要求王俊继续偿还 130 万的贷款。王俊怒不可遏,他对着银行的工作人员大声说道:“房子都没了,你们还让我还贷款,这怎么可能?你们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钱,而且还要把我之前还的月供退给我!”
银行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坚持向王俊追讨贷款。
王俊表示,现在房子都没有了,他还贷什么款?他还想找银行要回首付和利息呢!双方各不让步,最后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银行坚持认为,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是两个合同,王俊虽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了购房合同,但是未解除贷款合同,王俊依然要支付利息!
但是王俊经过上次的学习,他深知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
其辩称:根据《民法典》第 62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王俊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为先合同,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为后合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对购房合同的违约,王俊因此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作为后履行义务方,偿还银行贷款的前提是先履行方开发商交付房屋,现在开发商违约,王俊有权拒绝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当购房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王俊有权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虽然银行与王俊签订了贷款合同,但银行发放贷款给开发商,是基于王俊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当购房合同被解除后,银行与开发商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应当依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而不是继续向王俊追讨贷款。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俊和银行的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贷款 130 万本息给银行。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王俊在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中,终于获得了胜利,他用法律捍卫了自己的权益!也为其他购房者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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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笨蛋,要办就办房屋抵押贷款(仅仅以房子作为抵押),不要办房贷,多种抵押方式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