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离婚3年,前婆婆突然找上门来,说女子和自己儿子结婚期间,儿子找自己借款

阿柯说社会 2024-11-05 18:45:40

北京,女子离婚3年,前婆婆突然找上门来,说女子和自己儿子结婚期间,儿子找自己借款200多万一直没有还,她要求女子还一半。女子无语:我跟他结婚一场,离婚时已经说好,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没有拿你们家的任何一分钱,凭什么让我还?

(来源:通州法院)

李燕傻眼了,自己都跟前夫王亚军离婚3年了,前婆婆刘苏梅竟然多次找到自己,说要跟自己聊聊。

盛情难却,李燕出于礼貌,还是去赴约了。两人刚见面,刘苏梅就拉着李燕的手,寒暄起来,问她这些年过得好不好?

李燕微笑回应,说自己过的很好,心里却在犯嘀咕,自己当年跟王亚军也不是和平分手,而是起诉离婚,由法院判离的。

当时她跟前夫一家闹得有些不愉快,前婆婆突然找到自己,只怕是带着目的来的。

果然,没聊上几句,刘苏梅话锋一转,就提到了借款的事情。

刘苏梅拿出一张借条,说儿子当初为了跟李燕结婚,从自己这里拿了不少钱去买房子,后来小两口做生意投资,支撑不下去,儿子也找自己拿了钱去周转。

直到两人离婚,这202.9万元的借款,李燕和儿子一分没还。

李燕如坐针毡,后悔自己来参加这场“鸿门宴”,2020年6月,她和王亚军离婚时,两人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段短暂的婚姻,自己并没有拿老王家的任何家产,至于刘苏梅说的这202万借款,自己更是闻所未闻。

李燕拿过借条一看,看到上面写着王亚军从母亲刘苏梅处借款202.9万元,可借条上的日期却是2020年7月份的。

李燕有些想笑:那时自己跟王亚军都离婚一个多月了,他们母子之间的经济纠纷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这算哪门子夫妻共同债务。

她跟刘苏梅说她找错了对象,刘苏梅应该去找自己儿子讨要这钱的。

刘苏梅却有些恼羞成怒,她表示借条的日期虽然在2020年7月,但是自己给儿子儿媳的转账时间发生在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

这段时间,李燕跟自己儿子并未离婚,这些钱是他们两人一块花掉的,因此李燕应该共同还款。

李燕表示自己没有这个还款义务,说完,她就起身离开了。

之后,黄素梅多次联系李燕,要求李燕还款,遭到拒绝后,她一纸诉状将李燕和王亚军告上了法庭,要求李燕跟自己儿子王亚军共同偿还202.9万元借款及利息。

1、刘苏梅认为这202.9万元属于儿子王亚军和前儿媳李燕的共同债务,要求他们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苏梅在法庭上,提交了儿子给自己出示的借条,以及多份银行转账凭证和取款记录。

刘苏梅表示儿子在跟李燕的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以投资、生活开支和购买房屋等为由,向自己借款,这202.9万元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前儿媳李燕应当跟自己儿子王亚军一同还款。

王亚军对借款表示认可,并同意偿还借款,但是要求李燕共同承担责任。

2、李燕却拿出了自己的离婚判决书,表示两人的财产早已经分割完毕,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李燕认为自己和王亚军已经离婚3年,并且在离婚时,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这202.9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王亚军在离婚时就应该主张,要求自己偿还其中的一半,可当初王亚军和前婆婆都未提起。

另外,王亚军出示的借条,系两人离婚之后写的,因此自己对这笔债务完全不知情,更没有还款的义务。

3、法院判决:由王亚军承担202.9万元及利息的偿还债务,李燕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意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刘素梅的出借记录显示2018年5月到2020年3月,有给儿子多次转账,但是借条签订的时间又是2020年7月,时间、金额不能完全对应。

另外,刘苏梅也讲不清楚每一笔转账的出借动机、用途,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借款系王亚军和李燕达成了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

借条上李燕并未签字,借条签订时,李燕跟王亚军已经离婚,王亚军不能代表李燕的意思。

法院认为这202.9万元不能认定为李燕和王亚军的夫妻共同债务,李燕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亚军向母亲刘苏梅偿还202.9万元借款和利息,李燕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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