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女子与9人聚餐,其中,有6人滴酒未沾。女子和其他3人喝了很多酒。饭局结束后,又到KTV继续喝酒,直到凌晨才散去。岂料,女子在回去途中栽进一大坑里,导致死亡。女子父母悲痛欲绝,将和女儿一起饮酒的9人告上法庭,索赔98.4万。法院判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沙芋蝶的父母悲痛欲绝,女儿出门前还活蹦乱跳的,怎么和朋友出去吃顿饭,就发生了这样的意外?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事发当天,沙芋蝶接到了朋友格百川的电话,约她晚上一起吃饭,还要介绍几位朋友给她认识。
沙芋蝶为了这次聚会精心打扮了一番,欣然赴约。
当她抵达餐厅时,格百川早已在那里等候,他满脸热情地引领沙芋蝶到餐桌旁,并逐一将桌上的其他8位朋友介绍给她认识。
沙芋蝶是个性格开朗、外向的女孩子,她很擅长与人交往,很快就与这8位新朋友打成一片,餐桌上洋溢着欢声笑语。
在这8人中,有6人选择了不饮酒,而吕铁军、姜海涛以及格百川则陪着沙芋蝶一起举杯共饮。
酒桌上,几人的兴致越来越高涨,他们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每个人都喝了不少。
吃完饭后,吕铁军提议去KTV唱歌,沙芋蝶是个贪玩的,当然不会反对,举双手赞成。
没有饮酒的6人中,有2个人临时有事情,表示不去唱歌了,便离开了。
其余几人都来了KTV唱歌,格百川又向服务员要了啤酒,沙芋蝶、吕铁军、格百川还有姜海涛继续饮酒。
滴酒未沾的4人在一旁唱歌助兴,随后,4人陆续离开。
沙芋蝶、吕铁军、格林川、姜海涛喝到凌晨才离开了KTV。
格百川想送沙芋蝶回家,哪知,他正跟吕铁军和姜海涛道别的时候,一回头,发现沙芋蝶不见了。
他赶紧在附近找了一圈,可连人影都没找到,他想着沙芋蝶可能回去了,便放弃寻找,回家睡觉去了。
万万想不到,沙芋蝶已经酩酊大醉,迷迷糊糊的走进一小巷子里,一不小心跌进坑里,她浑身瘫软无力,根本爬不出来。
直到第二天被人发现,并报了警,但不幸的是沙芋蝶已经死亡。
沙芋蝶的父母认为女儿发生意外,一起聚餐的9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将9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3.3万余元,庭审中,又把赔偿金额改为98.4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9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沙芋蝶的父母认为格百川等9人未尽到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格百川等9人,在酒桌上未做到照顾,提醒、劝阻义务,导致沙芋蝶醉酒,并且,在聚会后,未尽到保护义务,将其亲自送回家,导致她摔进坑里,发生意外,所以,格百川9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格百川9人辩称,沙芋蝶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适可而止,所以,她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未喝酒的6人觉得他们很冤枉,总不能自己不喝,还阻止别人喝酒吧?并且他们是先离开的,因此,6人认为沙芋蝶发生意外和他们无关。
格百川、吕铁军和姜海涛则认为沙芋蝶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和饮酒的后果,并且,他们未主动劝其喝酒,她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沙芋蝶的父母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未饮酒的6人和其女儿发生意外有因果关系,因此,6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沙芋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饮酒的危害,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格百川是组织聚餐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沙芋蝶父母91711.6元。
吕铁军提议去去KTV继续喝酒,承担6%的责任,赔偿沙芋蝶父母55026.96元。
姜海涛承担4%的责任,赔偿沙芋蝶父母36684.64元。
沙芋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