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冤不冤?”浙江杭州,一女子带着3岁孩子去酒店度假,谁知孩子在奔跑中不慎摔了一跤,头部缝了十多针,还磕断了牙齿。事后,女子认为酒店在孩子摔伤后,没有及时提供帮助,态度十分冷漠,所以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经过一番争论,酒店最终答应承担三成。可女子不同意,于是求助了媒体。 (来源:小强热线) 事发当天,屠女士一家人入住了杭州的一家高档度假酒店。 下午5时30分左右,屠女士独自带着3岁的孩子去停车场取车。在经过一条柏油路时,孩子突然快速跑了起来,屠女士也随即跟着跑了起来。 在奔跑过程中,孩子突然摔倒在地,头部和面部均磕在了地面,有血流出。 屠女士立即前往酒店前台求助,酒店工作人员称过会儿会有经理陪同,但经理一直未出现。无奈之下,屠女士只得自行带着孩子前往医院。 经诊断,孩子的额头受到了钝性外力所伤,光外表就缝了十针,门牙也裂了一块。 对于这起意外,屠女士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没有照看好孩子,但同时她认为酒店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酒店没有提供帮助,事后也没有打个电话来关心慰问。 不仅如此,屠女士还怀疑酒店的停车场道路上有石头将孩子绊倒,所以屠女士就找到酒店经理,要求其赔偿50%的损失。 酒店负责人对此表示,酒店停车场路面十分平稳,没有大石头或其他杂物,孩子摔倒主要是因为奔跑过程中没有掌握好平衡。根据监控显示,屠女士当时并未牵着孩子的手。因此,屠女士存在监护上的问题。 至于酒店工作人员说会让经理陪同去医院,但最后没有人陪同,这的确是酒店的责任,所以可以承担30%的责任。 最终,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酒店还是松了口,称愿意承担50%的医药费。 1、那从法律上来讲,屠女士自己看管孩子不利,酒店到底该不该担责? 本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酒店的室外停车场,这属于酒店的管理区域。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酒店方的确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但在法律实践中,酒店只需要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 比如:有监控覆盖以防顾客财物丢失或受损时没有证据;在顾客受伤或遇险时能及时报警或叫救护车或紧急施救;酒店楼梯处要贴注意标签;酒店客房浴室要安置防滑垫等。 基本上只要满足这些条件,酒店就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能说顾客因为疾病要去北京治疗,酒店必须提供一架直升机,这就太离谱了,超出了基本的保障义务范畴。 本案中,屠女士的孩子在酒店停车场奔跑时摔倒,这是其自己过错所致,屠女士也承认了自己的过错。 但是在屠女士向酒店求助时,酒店并没有叫救护车,也没有报警,工作人员对屠女士说是让经理陪同一起去医院,最后也没人陪同。 因此,酒店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那酒店为何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就本次事件来说,我们认为屠女士一方的过错更大,因为如果她不让孩子在停车场路面跑动,就不会出现摔伤的后果。 至于酒店安不安排经理陪同,并不影响屠女士带孩子去就医。 因此,屠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酒店方在与屠女士协商过程中,自己选择了承担50%的责任。 根据诚信原则,酒店方在与屠女士达成共识后,就不能再反悔了。 当然,这里可能是酒店考虑到医疗费并不贵,缝针加拍片,估计在2000~3000元左右。 但如果一直和屠女士这么纠缠着,所耽误的时间和耗费的精力更多,所以才作出了妥协。 最后,有网友忍不住说:这位母亲的行为颠覆了我的人生观,由于颠覆的比较严重,导致现在常常高血压、糖尿病、痛风等一系列病痛,所以这位女士应当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还有网友表示:我太傻了,几年前去海洋公园,孩子看海豚表演时从椅子上摔下来,满嘴是血,我怎么没想到找媒体帮忙一起讹钱啊,难怪我赚不到钱。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