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带母亲逛街,撞见丈夫与其他女子亲密举动,还发现丈夫与该女子生了个孩子。女子跟对方厮打,母亲劝架心脏病发去世。3个月后女子提出离婚,丈夫同意,但要求分割女子父母遗留房产的一半,女子拒绝,丈夫起诉,法院竟然判决女子败诉! (案例来源:网络) 自从父亲年初过世后,母亲深受打击,精神每况愈下。在处理好父亲的后事之后,赵静就搬回父母家住,方便照顾母亲。 虽然在赵静面前,母亲表现的很开心。但每到夜晚的时候,赵静半夜起床,却经常能听到从母亲房间里传出抽噎的声音。 亲人的离去,不是一场暴雨,而是此生漫长的潮湿。赵静何尝又不难过,但她得坚强,要比母亲坚强,才能为母亲撑起一片天。 为了让母亲能开心一点,赵静经常带母亲出去逛街,但是有天在逛街时却发现了丈夫张强。 赵静还在疑惑,上班时间,张强怎么会出现在大街上。很快赵静就看到张强身边站着一个女人,那女人挽着张强的手臂,张强还推着个婴儿车。
赵静快速走到张强面前,指着那女人质问张强:这女人是谁,你怎么会在这,你们什么关系?
还没等张强说话,旁边的女人挺个胸脯说道:
这就是你说的黄脸婆啊,怪不得张强连碰都不愿意碰你,我们什么关系还不够明显吗?你小点声,别吓坏了我们的孩子。 赵静低头看了一眼婴儿车,里面真的躺着一个婴儿。赵静瞬间血气上涌,抓住女人的头发开撕。 两个女人厮打在一起,张强谁都没帮,反倒是赵静母亲紧赶慢赶过来拉架。 赵静根本就没看到母亲过来拉架,跟那女人厮打在一起。母亲突然感觉心脏疼痛,然后就倒在了地上。 不知道谁大喊了一声,两个女人才停止了撕扯,赵静看到母亲倒在地上,赶紧叫救护车把母亲送去医院。 但母亲心脏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张强跟着赵静来到了医院,但赵静根本不想看到这个人,在医院走廊上大吼大叫,把张强逼走。
赵静一个人处理好母亲的后事,张强甚至连葬礼都没来参加。
赵静住在父母的家里3个月,才慢慢缓过来精神头,想起张强做的对不起自己的事,于是找张强要离婚。
张强当然同意离婚,但有个要求,他要分割赵静父母留下的2套房子的一半份额。 赵静不同意,父母留下的2套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跟张强有什么关系,他凭什么要求分割。 既然谈不拢,张强就直接把赵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那2套房子的一半份额。 1、 张强认为,赵静父母留下的2套房子都属于赵静所有,而二人并未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一半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赵静父母先于赵静过世,且赵静家只有赵静一个孩子,所以其父母的财产理应又赵静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得来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强认为,他与赵静并未离婚,所以赵静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强可以分割一半份额。 2、 赵静认为,张强本就有错在先,是无权分割她父母留下的遗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强婚内出轨,并与其他女人生育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应该给予赵静损害赔偿。 作为过错方,赵静认为张强没有权利分割赵静父母留下的遗产,这样对她来说太不公平了!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赵静父母先于赵静过世,赵静作为独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且赵静父母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说明遗产属于赵静一人的财产,所以无法认定赵静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赵静继承的父母的2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张强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张强分得2套房产的一半份额。 赵静母亲为了女儿的幸福心脏病发过世,要是看到因为自己没有留下遗嘱就让张强分走了自己跟老伴的一半财产,该有多伤心。 赵静可以起诉张强重婚罪,并要求张强净身出户,还有可能把被张强抢走的房子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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