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瑕疵不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这是物业费纠纷判决书中经常出现的词语。退休老法官普法:在庭审中业主经常说的“服务不到位,服务不达标,光收费不服务”等等,如此虚无、空洞的理由,不能作为证据的,法庭不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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