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0岁老汉晚年不顾女儿反对,与妻子离婚,还要女儿赡养。女儿念其养育之恩,愿

滨培看法 2024-11-23 23:25:46

上海,90岁老汉晚年不顾女儿反对,与妻子离婚,还要女儿赡养。女儿念其养育之恩,愿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可老汉还是不满足,多次起诉女儿追加赡养费用至6000元,其中5000元用来支付保姆费用。可老汉根本没请保姆,所谓的保姆其实就是再婚又离婚的二婚妻子,女儿反诉要求降低赡养费用,理由是自己失业负担不起,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 邹萍再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她十分悲伤,面对已经九旬高龄的父亲,邹萍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于是她大胆做出一个决定,希望能摆脱掉父亲的纠缠。 在邹萍父亲邹胜七旬高龄的时候,突然提出想要跟原配妻子离婚,身为女儿的邹萍不理解,更不支持,甚至是反对。 但是邹胜好像打定了主意一般,根本听不进去邹萍的劝阻,执意离了婚。 晚年离婚对于邹萍母亲而言,深受打击。邹萍虽然气愤父亲的行为,但她还是念在父亲的养育之恩上,不得不每个月支付给邹胜3000元赡养费。 就在邹萍支付了一年赡养费后,她意外得知父亲竟然再婚了,而且那个人早在父母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就存在了。 邹萍气愤的当即表示不会再支付赡养费用,但邹胜却以无退休工资,并且无劳动能力为由,多次把邹萍告上法庭,让邹萍不得不继续支付赡养费用。 生气归生气,但毕竟是亲生父亲,即便是心存芥蒂,但邹萍还是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 不仅每个季度都会按时给邹胜9000元赡养费用,还会为父亲买新炉灶、液晶电视等生活用品。邹胜所住小区是老小区,在小区加装电梯时,费用也是邹萍承担的。 邹胜的膝关节接受手术时,邹萍一力承担下所有的治疗费用和营养费,并在邹胜生日时送上万元祝寿金。 邹萍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不错了,但万万没想到,邹胜还是不知足,他还要追加赡养费至6000元。 那时的邹胜已经跟再婚妻子离婚了,但是离婚不离家,邹胜跟再婚妻子还住在一起。而邹胜之所以想要追加赡养费,就是要拿出5000元支付再婚离婚妻子的保姆费用。 邹萍何尝不明白父亲的小心思,无非就是想用这样的办法与再婚妻子再续前缘。 这次邹萍怎么都不能答应父亲的要求,于是邹胜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加赡养费至6000元。邹萍悲伤不已,决定做出反击,她反诉要减少支付赡养费用至2000元。 1、 邹萍反诉减少支付赡养费用的理由是自己失业状态,入不敷出,难以继续按照3000元支付赡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在邹萍小时候,邹胜对邹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邹胜也的确做到了。如今邹胜年龄已高,邹萍理应对邹胜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但是邹萍面对父亲邹胜一再加磅的赡养费下,的确是无力再承担。邹萍在失业的情况下,自身都难以保全,对于3000元的赡养费也难以支付,所以反诉要求降低赡养费。 2、 邹胜认为,邹萍身为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该支付赡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邹胜年轻时并没有考虑到缴纳保险的问题,以至于再晚年就没有退休金。而且年龄大了,没办法再工作挣钱养活自己,只能依靠唯一的女儿邹萍。 邹胜膝关节手术后,身体一直都很不好,需要人照顾。而邹萍又不能长期照顾其左右,所以只能请保姆照顾,所以需要邹萍追加赡养费用至6000元。 3、 法院这样判决: 邹胜每个月仅有的收入是政府发放的1400元的补助,作为高龄老人来说,的确是不够日常开销。 邹萍既然负有赡养邹胜的责任和义务,在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支付赡养费用。 但邹胜要求追加赡养费用至6000元,名目是要支付雇佣保姆的费用。可邹胜并未提供雇佣保姆的合同,所以没办法证明索要高额赡养费用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邹萍以失业难以继续支付赡养费用为由,要降低支付的赡养费用,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因邹萍并非是近期突然失业,经济状况也没有突然发生改变,所以邹萍提出的降低支付赡养费用的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很多东西都是相互的,要是邹胜早些年能不那么自私的话,邹萍也不会跟他对簿公堂去争辩1000元赡养费用的问题。人在做,天在看,冷暖自知。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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