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0岁老人把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只因不满失业中的女儿,每月只给自己3000元

喻宁侃社会 2024-11-24 22:13:29

上海,90岁老人把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只因不满失业中的女儿,每月只给自己3000元赡养费,老人要求把费用加到6000元。女儿无奈极了,说自己每个月靠领补助过活,哪拿得出那么多钱?她提出要把每月赡养费降到2000,老人不同意,父女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新重庆客户端)

邹玲蓉也没想到,自己会跟自己的亲生父亲来回打官司。

她父亲年轻时没少做伤害母亲和家庭的的事,父母最终离了婚。

没想到,父亲扭头就又找了个女的,结果没过两年,又离了。

如今父亲90岁的高龄,没有养老金,生活上也没有保障。

虽然邹玲蓉的心结还没解开,但毕竟父亲对她有养育之恩,作为唯一的女儿,她还是得尽一份孝。

邹玲蓉没多少工资,但她每月都会雷打不动地给父亲一笔3000元的赡养费,供着父亲的日常开销。

不光如此,邹玲蓉看父亲缺啥了,也会主动给他添置。新炉灶、大电视…这些东西邹玲蓉买起来从不心疼。

这些年,邹玲蓉也给父亲解决了不少经济问题。大到父亲膝关节手术费和营养费,小到父亲小区装电梯的费用,全是她出的。

在父亲生日时,她还送上了1万元礼金祝寿。

谁知,邹玲蓉都已经做到这个份上了,父亲依旧还不满意,反而变本加厉地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给他多加点赡养费。

他说自己身体越来越不好,要求邹玲蓉给5000元的保姆费,这样的话,每个月赡养费起码得给6000。

邹玲蓉听完不乐意了,她知道,这个保姆其实就是父亲的二婚前妻,每个月到底有没有产生5000的保姆费,谁也不知道,她是不可能稀里糊涂把钱出了的。

再者,邹玲蓉失业了,现在靠领失业金和各种补助生活,每月拿出3000元的赡养费都吃力,别说6000了。

邹老却觉得,你是我女儿,你就得养我,我现在身体这么差,你不多给我点钱,我怎么活?

邹玲蓉无奈至极,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把每月赡养费降到2000元。

法院认为,第一,邹老并未和保姆签劳务合同,邹老对于每个月产生的保姆费,没有充分举证。

第二,在一年前宣判的赡养费诉讼中,邹玲蓉已经一次性支付了邹老10万元,目前他还有7、8万元的存款,如果邹玲蓉每月按时向邹老支付赡养费,是可以完全满足邹老需求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父女俩之间的纠纷呢?

1、邹老要求女儿增加赡养费前,应考虑她实际的经济状况。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邹玲蓉作为邹老的女儿,有赡养扶助父亲的义务。当邹老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他有权要求女儿付给赡养费。

因此,邹玲蓉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赡养费的金额应当合理,并考虑邹玲蓉的经济状况。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邹玲蓉在支付赡养费的同时,还主动为父亲添置生活所需,体现了她对父亲的照料和关心。

然而,邹老要求增加赡养费至6000元,并指定保姆的费用,这一要求可能超出了邹玲蓉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违背了精神上的慰藉原则,因为这样要求可能给邹玲蓉带来不适和困扰。

3、邹老要求增加赡养费至6000元,并指定保姆费用,他需要为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邹老要求增加赡养费,他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确实需要额外的保姆费用,以及邹玲蓉的经济状况能够承担这样的费用。

如果邹老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邹玲蓉如果希望降低赡养费至2000元,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承担原有的赡养费用。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邹老关于提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至于邹玲蓉提出的降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邹玲蓉并非近期失业,经济状况并未因失业发生突然改变,且多年来她一直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因此也未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