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38岁男子带3名未满14岁女孩外出游玩后带回家,给她们喝啤酒和红茶致其醉酒昏睡,以摸隐私部位拍照的方式侵害了其中2人,与其中另1人发生了关系。随后因后1女孩酒精中毒病危,男子将后1女孩送医,案发。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虽然如此,后1女孩家属难以释怀,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17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辩称自己已经获刑被严惩,不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月前,周某驾车带着村里的3名未成年女孩前往镇上消费娱乐,包括喝奶茶、买零食以及到山上游玩。随后,他将这3名女孩带回自己家中,并给她们提供了啤酒和红茶。不久,女孩们出现呕吐、头晕等醉酒症状,并最终陷入昏迷。周某趁机对其中2名女孩进行了猥亵,并与另一名女孩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花因酒精中毒和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医,经过7天的治疗才得以康复。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查明了周某的犯罪事实。周某因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7个月。然而,小花的父母对此判决结果难以释怀,他们认为周某的恶行给小花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于是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关的护理费和交通费。
在法庭上,周某以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然而,法院并未采纳他的抗辩主张。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单独的民事诉讼是受理的。因此,周某应当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小花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限期赔偿小花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400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小花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严惩不贷,并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家长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这起事件还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思考和讨论。虽然周某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全面打击和对于受害者的全面保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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