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闹上法庭。万万没想到,公婆突然拿出一堆借条和凭证,要求女子偿还债务1000多万元。女子懵了,因为这些钱虽然都备注了车款、房款、还贷等用途,但都是公婆曾经以“奖励”的方式转给自己的,完全没有表态过时结果。而丈夫却在两人关系不好期间,偷偷向公婆出具了大量借条,借款金额有1.1万元至155万元不等,除利息外,还约定了高达一倍违约金,律师费也由丈夫承担。公婆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全部债务,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等) 张晨(化名)长相甜美,但涉世未深,经不住刘强(化名)软磨硬泡,同意和刘强处对象,后两人走入婚姻殿堂。 结婚后,张晨发现刘强是个啃老族,没什么上进心,基本月光族。 好在公婆经济实力雄厚,在公婆资助下,张晨与刘强有了自己的房子、车子等,还有公婆还房贷和车贷、承担日常花销。 但好景不长,刘强染上了坏习惯,公婆也经不住刘强祸祸,很快也没有什么积蓄,而年纪摆在那,后继乏力。 张晨想到后续要各种还贷和生活压力,不得不强迫刘强走上正轨,但刘强毫无悔意,两人因此关系越来越差,经常发生口角。 张晨无法忍受自己丈夫没有上进心,决定和丈夫离婚,但丈夫不同意,遂提起诉讼,诉请离婚并要求平分家产。 不久后,张晨收到传票,本以为是离婚诉讼传票,不料却是公婆的提起的诉讼,诉求是要求偿还1000多万元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而看着诉状上事由以及证据材料,张晨才知道,原来,公婆早在几年前就开始策划了这一切,此前公婆以“奖励”方式的转账,全部由刘强出具了借条,一一对应。 而借条中,还特别约定了利息,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以及因此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刘强承担。 张晨以为在梦中,因为此前公婆明确表态是一种赠与或奖励,而不是借款,目的之一,也是让张晨存钱,避免被刘强挥霍,却不想,现在成了夫妻债务。 张晨虽然没有把握,但只有硬着头皮去应诉。 庭审中,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1、公婆认为,其向张晨转账全部系借款,虽然借条系刘强出具,但不影响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张晨应当依约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公婆向张晨夫妻提供的款项,均由用途备注,目的是借款,虽然款项金额远远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借条也由刘强单方出具,但张晨是受益方,且款项均用于张晨夫妻的房贷、车贷及日常花销,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无论刘强与张晨是否离婚,均不影响双方要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2、张晨认为,公婆转款属于赠与,而不是借款,且借条系刘强擅自向公婆出具,有理由怀疑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应当认定张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晨提出,公婆虽然在每笔款项用途上均由备注,但每次转账均表示系“奖励”,没有任何借款意思表示,这一点可以由双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 而公婆虽然主张是借款,但仅有刘强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张晨对此毫不知情,无法证明有张晨的确认。 同时,刘强与公婆系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有理由怀疑其是恶意串通,试图侵害张晨的财产权益。 因此,公婆转账是赠与,而不是借贷,至于刘强自认是借款债务,应由自行承担,与张晨无关。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晨无需向公婆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婆向张晨转账系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可见,借款债务要求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合意,但就本案而言,借款债务的合意当事人只是刘强与其父母,张晨并未参与出具借条。 而公婆对张晨表达的意思是赠与,而不是借款,至于刘强单方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债务,系单方意思,在未得到张晨确认前,该等款项对张晨而言,就是赠与,而不会转化为借款债务。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这是算计到骨子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