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富商男子婚内出轨,还和第三者生育了一个女儿。原配在精神刺激下,不久后郁郁而终。原配的1900多万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判给富商60%,亲生女儿40%。不料,财产还没分割完,富商也一命呜呼,还留下遗嘱,把巨额财产全部留给第三者和第三者的女儿。亲生女儿不服,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唏嘘。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朱慧气的七窍生烟,她真想砸了这个家,但又舍不得。
朋友们都羡慕她有个有钱的父亲,一辈子赚了不少财产,可谁知,这些钱却要被两个令她痛恨的人瓜分,朱慧内心烦的要命。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那时候,朱慧还很小,父亲朱强事业有成,一家三口生活的非常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父亲朱强有钱后,就开始在外面寻花问柳,认识了年轻貌美的黄萍。
朱强不顾妻子和女儿的反对,婚内出轨,和黄萍住到了一起,还不断的刺激朱慧的母亲。
没多久,黄萍生下一个女儿朱博,有了母凭子贵的筹码,黄萍更是把自己当成了女主人一般。
朱慧的母亲受不了刺激,竟然成为了精神病,她和朱慧搬出去住到出租屋,黄萍反而正大光明的住进了朱强的别墅。为了弥补对原配的亏欠,朱强给原配妻子请了个保姆照顾她。
几年后,原配妻子带着遗憾和仇恨,撒手人寰,留下1900多万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财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都掌握在朱强手里,朱慧只能把父亲朱强告上法庭,要求拿回她母亲的这些遗产。
法院经过是审理后,最终判决这1900万中,60%给朱强,剩余的40%给朱慧,也就是761万左右。
朱慧不服,父亲朱强婚内出轨,还遗弃他们母女,把她母亲活活气死,这些钱凭什么给父亲多分?
她提起上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是维持原判。
朱慧继续提起再审申请,可谁知,财产还没到手,朱强也一命呜呼,离开了人世。
朱强走后,黄萍和女儿朱博拿出一份遗嘱,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朱强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们母女。从遗嘱看得出来,这是朱强的亲笔所写,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黄萍和朱博气死了她母亲,现在还要拿走全部财产,朱慧不服,说什么也不愿交出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顾不得朱强尸骨未寒,闹上法庭,要求分割朱强的财产。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黄萍和女儿朱博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财产,把朱强的全部财产给她们。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朱强走之前留下了遗嘱,既然有遗嘱,而且这确实是朱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应该按照遗嘱把财产给他们,请法院判决,把朱强的全部财产给她们母女。
2、朱慧不认可,黄萍和女儿气死了她母亲,现在还要拿走她们的财产,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她们一个是第三者,一个是私生女,把财产给她们,如何对得起她离世的母亲。
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遗嘱,应该依法驳回黄萍和朱博的诉讼请求。
3、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朱强把遗产留给第三者,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朱博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所以,遗嘱中给朱博分割的财产是有效的,朱强的所有财产中,有50%应该按照遗嘱划分给朱博。
《民法典》第1154条第4款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遗嘱无效部分,那50%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计算,考虑到朱博和朱强一起生活,尽到了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所以,这部分遗产酌情分给朱博60%,分给亲生女儿朱慧40%。
最终,朱博分得朱强全部遗产的80%,朱慧只分得朱强全部遗产的20%,这么算下来,朱慧母亲的1900万财产中,有不少一部分是流向了朱博,这让朱慧更加难以接受。
她只能不断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分割遗产,但结果可想而知。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这不是重婚罪吗?应该是90%原生女儿,10%抚养私生女,情人得0。
管法的人有同理心[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至于为什么😳你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