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女子父亲婚内出轨,又生下一个私生女。母亲因此被气出精神病,最终含恨离世!父女俩为争夺母亲1900万遗产,闹上法庭。就在官司进行当中,父亲也去世了。父亲情人和私生女拿出父亲遗嘱,声称要继承他的全部资产。女子又将情人母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可法庭却判决私生女获得80%的遗产,女子无法接受,决定继续上诉。 (来源:红星新闻) 朱敏惠紧紧抱着母亲的遗像,愤怒地说道:“死了还想欺负您?绝对不行!属于您的东西,我一定会全部拿回来!” 母亲是个聪明又能干的女人,和父亲朱剑一起从一无所有开始打拼,创立了千万家业,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小富豪。 然而,事业成功后,父亲却出轨了,和一个叫黄亚萍的女人纠缠在一起。起初还遮遮掩掩,后来竟然毫不避讳。 朱敏惠和母亲为了让父亲回归家庭,苦苦哀求,可朱剑不仅没有悔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和黄亚萍有了私生女。 性格刚强的母亲爱得痛苦,又不舍放弃,在抑郁中患上了精神病。 朱敏惠心疼母亲,把她接到自己身边悉心照料,母亲的病情有所好转。 而父亲却逍遥自在地过着甜蜜日子,和黄亚萍以及私生女住在大别墅里。 朱敏惠痛恨父亲抛弃结发妻子、无情无义,对他只能忍气吞声。 后来父亲突然良心发现,把母亲接走,安排保姆照顾。但母亲的病情却愈发严重,几年后,郁郁而终! 母亲心中满是不甘,她辛苦打拼的家业,怎能让小三轻易享受!朱敏惠决心拿回母亲留下的1900万遗产。 于是,朱敏惠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的1900万遗产。 她在法庭上陈述:父亲婚内出轨,还有私生女,母亲是在他身心的双重折磨下,抑郁而终,他不应该继承母亲的遗产。 朱剑却大骂女儿不孝,声称女儿没资格对自己说三道四。这钱自己想给就给,不想给女儿一分都没有。 真是有了新欢就忘了亲骨肉!黄亚萍还没成为后妈,就已经让父亲不把女儿当回事了!朱敏惠越想越难过。 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朱剑找保姆照顾母亲,尽到了扶养义务,应当多分,他分得1900万的60%,而朱敏惠分得40%,761万。 朱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结果在二审途中,他突然离世。朱敏惠还没拿到钱,父亲就去世了! 他的私生女朱妤靖代替父亲继续打官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朱剑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这场官司刚刚结束,又面临父亲遗产的分割问题。朱敏惠没想到,黄亚萍及朱妤靖拿着一份遗嘱宣称主权,说朱剑的所有财产都归她们母女,没有朱敏惠的份,让她配合公证。 朱敏惠气得火冒三丈,父亲的遗产里有母亲的心血,凭什么都给小三! 虽然是父亲的字迹,但继承写成继成,还有两处涂改。她怀疑是伪造的遗嘱,而且,黄亚萍哪有权利继承遗产? 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1. 黄亚萍认为,她和女儿持有朱剑的自书遗嘱,就有权继承朱剑的全部遗产。 朱剑的遗嘱:我身后的全部财产均由黄亚萍及女儿朱妤靖继成。 这份遗嘱是朱剑去世前留下的,注明了年月日并摁了手印。是他意识清醒时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黄亚萍认为,她们母女理应继承全部遗产。 2. 朱敏惠认为,遗嘱上有两处涂改痕迹,还把“继承”写成“继成”,遗嘱不应具备法律效力,而且黄亚萍作为第三者无权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朱敏惠指出遗嘱的两处涂改和错别字,认为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过笔迹比对和对法定遗嘱书写格式的审查认为,朱剑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 3. 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真实有效,但朱剑把遗产留给黄亚萍这个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而朱妤靖作为朱剑的非婚生女,与生子女有同等权利,按照遗嘱把财产留给她真实有效。 所以,按照朱剑的遗嘱,他遗产的50%应分割给朱妤靖。黄亚萍的那一半继承无效,拿出来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因此,朱敏惠和朱妤靖作为朱剑的两个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朱妤靖和他一起生活,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酌情予以多分。 最后法院判决,朱敏惠分得他全部遗产50%的40%,而非婚女朱妤靖分得60%。 也就是说,朱敏惠只得到了父亲遗产的20%,而私生女却得到了80%。 因为她母亲精神失常,未能留下遗嘱,她只得到了1900万的40%,即761 万。 父亲分得的60%以及他的其他财产,基本上都给了私生女,这实在太不公平,她不服判决决定继续上诉,要求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