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中。老人跟随儿女去外地生活,十多年后发现自己家老宅被邻居用来养猪,妻子的牌位和香炉也被扔了。老人大怒,起诉两个邻居,要求他们赔偿房屋使用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海南一中院)
郭老伯生活在琼中某农场里,还在那里建了一套老宅,结婚、生子都是在老宅里进行的,老宅承载了他大半辈子的美好回忆。
时间一天天过去,郭老伯的儿女们一天天长大,他们成立了自己的家庭,有了自己的生活,陆陆续续搬了出去。
随着四季的变迁,郭老伯和妻子一天天老去,终于,陪伴郭老伯半辈子的妻子走到了人生的尽头,先他一步离去,曾经热闹的老宅只剩下郭老伯一个人。
其实几年前妻子还在世的时候,儿女们就多次让老两口搬去和他们一起住,可是郭老伯和老伴舍不得这个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一直没有答应。
现在老伴走了,郭老伯非常孤单,儿女们不放心郭老伯,再次让他和自己一起生活。为了不让儿女们担心,郭老伯离开了曾经的家。
@梅姐说法
转眼就是十多年过去,郭老伯更老了,身体也已经不能随意走动。虽然在儿女家吃喝不愁,可郭老伯还是想念生活了一辈子的老宅。于是,郭老伯经常让儿女们回老宅看看。
2023年一月,大女儿回到琼中时,发现自己家的老宅竟然被人破坏了。
郭老伯的老宅是一处平房,按理说不会这么轻易损坏。大女儿仔细一看,房子墙壁破了很多洞,地面也被损坏了,就连房间里供奉的母亲的牌位和香炉也不翼而飞,最可气的是厨房竟然被人改造成了猪圈养了猪。
大女儿怒火中烧,将事情告诉弟弟妹妹们和郭老伯,郭老伯也气得说不出话来。
经过了解,一年前邻居将自己承包的鱼塘和附近的空地转包给了程某和陈某二人,二人接手后,看到鱼塘旁边郭老伯的房子空着,就私自把房子占用了,还把部分房子改造成了猪圈养猪。房子里郭老伯妻子的牌位和香炉等物,也是被他们扔掉的。
郭老伯因为这件事气得吃不下睡不着,老宅不仅仅是一套房子,更是他一辈子美好的回忆。妻子半辈子都没离开过老宅,所以他才将妻子的牌位就在那,可是妻子的牌位竟然都被扔了。
郭老伯无法接受,儿女们也义愤填膺。于是郭老伯一家起诉了程某和陈某二人,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损害费、牌位和香炉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万余元。
那么,程某和陈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1、程某和陈某私自占用郭老伯的老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该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郭老伯拥有老宅的所有权,程某和陈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占用其房屋,并将部分房屋改造成猪圈,这显然侵犯了郭老伯的物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程某和陈某使用郭老伯的房屋用于养猪,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和损害赔偿费用。
2、程某和陈某二人弄丢了郭老伯妻子的牌位和香炉,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排位和香炉是郭老伯对妻子精神寄托,程某和陈某二人扔掉牌位和香炉,对郭老伯及其家人的精神权益造成了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郭老伯对妻子的缅怀和情感寄托是其人格尊严的一部分,程某和陈某的行为对郭老伯和家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程某和陈某私自占用他人房屋、破坏屋内物品,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最终,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程某和陈某二人未经郭老伯同意,私自占用他的房子用来养猪,构成了共同侵权。他们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郭老伯支付使用房屋的使用费。
同时,程某和陈某在使用房屋期间,造成墙壁破洞,土地污染,应当赔偿郭老伯房屋损坏费。
与此同时,他们在还将郭老伯妻子的排位香炉等物品丢失,给郭老伯和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程某陈某二人还应当对他们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和陈某共同对郭老伯一家赔偿房屋使用费和房屋损坏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不可思议,十多年不回自己的老家?十多年不用回去扫墓上坟?自己的老伴不上可以理解,自己的子女十几年不给逝世的母亲祭拜,那香炉和牌位拿来又有何用?
猴子还不是人,没有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