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谁能忍!”江西,一大爷出门遛弯,恰巧看见儿媳与一名陌生男子手牵手从公园里出来,认为儿媳出轨,怒不可遏,上前就殴打男子,后见男子跑了,又将儿媳打了一顿,并抢走儿媳的手机回家。回到家后,认为儿媳可能还和对方在一起,又持刀返回公园门口,看到儿媳坐上男子的车后,又朝男子的车辆劈砍。男子见状开车再次逃跑,而后报警。大爷最终被行政拘留2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大爷被处罚后,男子又将大爷告上法庭,索要5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李大爷吃完饭骑车前往附近的公园遛弯,刚到公园门口,就看到儿媳吴某左手牵着自己的小孙子,右手与男子康某手牵手,从公园里出来。
认为儿媳吴某出轨,李大爷怒不可遏,下车、抄起此前放在电车里的一根铁棍儿,便直奔康某,朝康某头部敲了一下,还想再去殴打康某时,被儿媳吴某和小孙子拉住。
康某见状趁机逃跑。李大爷见康某跑了,便转身殴打儿媳吴某,停手后,又上前抢夺儿媳吴某的手机,因儿媳吴某不让,与儿媳吴某扭打在一起。
李大爷随后多次拿铁棍儿敲打儿媳吴某的头部,迫使儿媳吴某松手,从而抢走手机。抢到手机后,便气冲冲的骑车回家!
回到家后,李大爷认为儿媳吴某可能还和康某在一起,坐立不安,心存气愤抄起家里的柴刀,又骑车返回公园门口。
到了公园门口,看到儿媳吴某坐上康某的车,李大爷气不打一处来,便用柴刀将康某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砸碎。
康某见状怕了,开车带着吴某离开,而后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第49条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警方介入后,查明上述事实,同时查明吴某与康某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最终以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为由,对李大爷作出相应的处罚,合并执行20日行政拘留、罚款1500元。
李大爷被处罚后,康某不愿意原谅李大爷,而后又一直将李大爷告上法庭,要求李大爷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万余元。
面对康某的控诉,李大爷怒斥康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到自己家门口来把自己儿媳带走了,这个事是谁都不能容忍的!在哪讲道理都是康某没有道理。
自己也已经为自己的行为被行政拘留20日、罚款1500元,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没有再赔偿康某的理由。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第一、《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认为,虽然李大爷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李大爷的民事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李大爷因怀疑儿媳出轨,与康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用铁棍殴打康某头部,并用柴刀砸康某的车辆,致使康某头部受伤及车辆受损,属于侵权,且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康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李大爷构成侵权,但是康某与李大爷的儿媳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手牵手出现在李大爷面前,是导致本次事件的诱因,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李大爷和康某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为宜。
核定康某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万余元。最终判决,李大爷限期赔偿康某8000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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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不合公序良俗
把可恶的第三者一刀一个,以绝后患!
对于出轨、破坏别人家庭婚姻者都应入刑!而不是简单的有违公序良俗一言概之……
大爷还是下手轻了
不应让破坏别人的家庭者,财色双收,不能让带帽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自古以来奸情出人命
西门庆的幸福时代
查一查孙子谁的,不是就索赔吧。
大爷应该反诉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等等
破坏人家家庭,对当事人的伤害没有清楚定义,没办法一起生活了各项损失怎么计算?你不喜欢可以离婚,然后你再怎么玩随你,婚内就要严惩,不然没办法杜绝。
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古来都是死罪
让法院判肯定亏,一命换一命算是平了。最好是废了他,赔不了多少钱,让女的也用不了。
康某破坏别人婚姻,判赔偿10万元。
第三者确实可恶,但老大爷也没权利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倒是警察有查明他人不正当关系的职责吗?
家里穷是根呀,5万都赔不起,这样的媳妇儿也养不起呀,看看孙子是不是自己家的吧,可怜呀。
应该是问一下审判长,这样的事换成他能忍吗?如果他说他能忍,那就无法可说!!!
反告他侵占彩礼钱、赔偿彩礼损失钱丶彩礼多少、按年升值百分之8算、超过4000元为重大经济案件丶让他全额赔偿、然后让儿子和她离婚。
这样的法律和这样的法官判决,能让社会保持好的公序良俗?这就是一切社会乱象的根源。
破坏公序良俗,不应该被惩罚吗?
做坏事还可以得到赔偿
这男的也不怕死,居然还有脸告别人。
葫芦僧
恢复《通奸罪》,看看这些奸夫淫妇还有这么有持无恐,明目张胆不?
古代英雄好汉,现代犯罪嫌疑人
现代婚姻法有屁用,是在保护出轨的禽兽人而设。
偷情合理,抓奸犯法。大家伙都去偷情吧,让他们逮住后再讹诈他们几万块钱多好呀。谁去啊?组团一起搭伙去呀![得瑟][得瑟][笑着哭][笑着哭]
这是在宣扬什么?出轨挨打有理?
是否应增加条破坏他人家庭罪,以维护公序良俗,假如想省事也可恢复流氓罪。
总结一句话,我能偷人,你不能报复
道德约束不了,法律不管,自己出手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拘留赔钱!这特么社会。。。
有点本末倒置了 法律不是用来庇护犯罪者的
不能助长破坏别人家庭和谐的人的气焰!应当受社会谴责和打击!
该打,狠狠的打
法院不公平,应判大爷无罪,奸夫淫妇拘留
通奸不入法,家庭莫想和!
做盗有理
被出轨的能不能起诉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doge]
为何取消了通奸罪?
这是支持出轨吗?要搞清楚了再说
快死了
大爷不应该起诉男小三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就凭儿媳出轨这一条 儿子起诉离婚 儿媳是不是可以净身出户啦 赔8千 得到的也不少呀 不亏
出轨的代价真小
赔,叫他亲手来拿
大爷可以让儿子反手起诉儿媳和康某,让奸夫淫妇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没事你牵什么手。
大爷儿子呢?还在吗?
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难道就不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吗?我觉法律应该从受害者方面着想,增加相关赔偿的条款
只要大爷说一句我70岁了啥事没有,天天盯着那男的弄就行
应该收老他的做案工具
说实在,老大爷行为一点都不取。第一回拿铁棍就算了,第二回是抄起柴刀。真要比喻的话,如果老大爷看见自己儿子和别家姑娘亲热,他会这样打儿子吗?这老大爷感觉就没把他儿媳妇当亲人或者地位平等人才敢这样。
在婚内出轨,奸夫淫妇要判刑,要军婚一样判,不然肯定会出人命的
判的违背道义,违背道德
违背公序良俗的人,如此判,堪比南京法官
继续打
出轨受法律保护?
通奸的统统浸猪笼,赔个屁!
可以告他非法使用你儿媳的肉体权,污染了你儿子对儿媳的使用权😂😂😂
南京法官
以后也想当个西门庆,不但可以白嫖,还可以敲诈勒索。
这法官是个草原郎
现在抓奸只能老人来做成本最小了,为避免60多岁要一边上班一边带娃,还要时刻准备去抓奸,还是不要一个劲劝孩子结婚了,没啥好处。
浸猪笼就行了,别BB多说什么,看谁以后还会这么放肆”出轨“
灭了这对狗男女!
姓康的孙子没被砍死,应该是烧高香了
你给人家戴绿帽子,给人家的人格尊严的伤害怎么赔偿?
没有天理[doge]
换做我我也会这么干的,而且比他干的更加出色。只要能弄垮那对狗男女,花什么代价都是值得的。
血案就是这么来的。
这样的事怎么说呢,砍人是刑事犯罪,偷人违背伦理道德,只现在又没有通奸罪一说,只受舆论谴责,所以法律也只能这么判了,
赔了儿媳又赔钱,捉奸有风险,开捉须谨慎!
对这种奷男,只能象武松对西门庆一样!
尽管大爷被拘留了,但这做法杠杠的,大赞
老思维还在作怪,结婚了其实还是可以跟别人谈恋爱的,没说结婚等于死亡。
这是支持,还是支持???
看来国家层面切实需要考虑将出轨等写入刑法了
大爷好脾气
儿子呢?不出声吗?
可以离婚,对方不同意才另说
侵猪笼
哇,还是江西,据说是高彩礼之地哦!
这算是鼓吹出轨有理的毒鸡吗
应该杀了他!
应刀了奸夫
我觉得老人不会赔偿,到他这年纪,生死看淡不服就干,谁执行谁傻批信不?他要真不怕死跟你玩命动刀子,你把他打死了你坐牢,他打死你他也活够了根本不怕,我说的你信不?
如果法官偏向于情夫,值得怀疑
这种判定鼓励出人命
应该恢复通奸罪!!
偷人不犯法,那我还结什么婚?
不是她老婆,他管的有点宽
赔就赔,回家就可以让儿媳净身出户了…儿子怎么不出声?
这算故意杀人未遂,法官判的轻了,估计别人砍人?!
李大爷的儿子应该反诉康某侵犯了他的交配权,给他的家庭造成的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三项没有价值可以恒量的,法官为什么不提半个字?打死你贼头何该!还赔个锤子🔨🔨
当时直接灭了就好,后患无穷!
自古奸情出人命!偷情出轨一天不入法说明颁布法律的人一天……
烂文章!写特么半截儿句子,有虽然没但是,让读的人难受!玛德!
出轨通奸不犯法,打人毁物犯法呀!
现代法律,通奸不入刑,是人性的进步还是道德的沦丧?
既然有婚姻法,为什么破坏别人的婚姻不是犯法,而是一句简单的破坏公序良俗。
大爷啊,一大把年纪了,还有什么想不开的,想做什么就去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