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防了个寂寞!”湖南张家界,一对老夫妻年岁体衰,生活艰难度日,他们儿子不仅不管不问,还断了联系,女儿也定居上海,对老两口的生活也鲜有过问。为了让女儿照顾自己,老夫妻遂将名下价值600000元的房产赠与给女儿,岂料,女儿在拿到房产后,竟翻脸不认人,拒绝回家照顾老人。老夫妻失望之余,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撤销赠与,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张家界中院) 陈老汉和张老太年轻时共同育有一儿一女,转眼间,将儿女们养大,看着他们各奔东西,自己却已经垂垂老矣。 2016 年,张老太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张老太属于身体高度残疾,以后的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此后的日子里,老两口陷入了困境,他们想尽办法联系儿子,却始终未能取得联系。 而女儿陈白英远在上海,几年间仅仅回家探望过一次。 两位老人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上都未能得到子女的赡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2023 年,陈老汉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日渐虚弱,一人独自照顾张老太也越发吃力。 在走投无路之际,陈老汉还是想到了女儿陈白英,他希望陈白英能回家照顾他们老两口。 为了让陈白英答应,陈老汉承诺将自己名下价值 600000元的房产过户给她。 2023 年 10 月,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陈老汉立下了遗嘱,明确约定名下房产归陈白英所有,并郑重地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随后,夫妇二人与陈白英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陈白英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本以为事情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陈白英能够如约回来照顾陈老汉夫妇。 然而,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陈白英却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了上海。 她虽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照顾父母,可半年过去了,就像消失了一般,既不主动联系父母,也不关心他们的生活。 每当老两口询问,陈白英总是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失望至极的陈老汉夫妇觉得女儿欺骗了自己,房产也断不能落到她的手里,于是,陈老汉夫妇一纸诉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对女儿陈白英的赠与,返还房产。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陈老汉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的性质如何?是无偿赠与?还是遗嘱继承?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陈老汉先是立下遗嘱声明涉案房产归陈白英所有,又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老汉在此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行为。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虽然陈老汉立下遗嘱,但他并未死亡,继承未开始,所以遗嘱尚未生效。 陈老汉夫妇与女儿陈白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尽管名为买卖合同,但由于陈白英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费用,其实质是一种无偿赠予行为。 最终陈老汉要想拿回房产,就要看其是否能撤销该赠与。 2、那么陈老汉又能否撤销对女儿赠与的房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白英作为女儿,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陈老汉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是希望她能够回家照顾自己和老伴。 然而,小陈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不仅没有照顾父母,还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回家,半年多来对父母不闻不问,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赡养义务。 所以,陈老汉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返还房产。 那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老汉夫妇二人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白英应返还房产。 陈白英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陈老汉夫妇可以向儿女主张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外在因素而免除。 在本案中,儿子失联多年,女儿陈白英在父母急需照顾的情况下,仅回家探望一次,没有在经济、生活和精神等方面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陈老汉夫妇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儿女履行上述义务。 总而言之,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地将子女养大,子女理应在父母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时给予照顾和关怀。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动物亦如此,又何况是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