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公交车司机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被路边的交警拦下,而后,交警以司机超载为由,对其进行记12分并罚款1900元处罚。事后,司机不服,认为公交车可坐可站,不存在超载,遂一纸诉状将交警队给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南充中院) 张先生是一位勤恳的公交车司机,多年来一直在岗位上坚守,每天按固定线路和时间行驶,从未出过差错。 这天,张先生如往常一样开着公交车在路上行驶。 突然,他看到前方的交警示意他停车。张先生心里一阵纳闷,但还是配合地停下了车。 交警走上前来,先是在上车检查了一番,然后严肃地递给张先生一张处理通知书。 张先生接过通知书一看,顿时傻眼了。上面写着对他罚款 1900 元、记 12 分,并要求他 15 日内去交警大队处理。 处罚理由是公交车核定载客人数为 16 人,而现在车上有 24 人,超过了额定人数的 20%。 张先生又气又急,连忙说道:“交警同志,公交车怎么能算超载呢?车上有拉环,就是可以站人的呀,哪辆公交车上没有站着的乘客呢?” 交警面无表情地回答:“公交车也有核定载客人数,超过了就是超载,必须依法处罚。” 张先生不甘心,决定去交警大队理论。 在交警大队,张先生情绪激动地说:“我开了这么多年公交车,从来没因为这个被处罚过。公交车是为了方便市民出行,不能这么死板地执法吧。” 交警则耐心解释道:“这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公交车超载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制动性能,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但张先生还是无法接受,几次理论都败下阵来。 更糟糕的是,因为被记 12 分,他的驾驶证被吊销了。公司得知后,直接将他停用。 张先生没了收入,家庭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不甘心,最终决定将交警队告上法院。 1、张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既然车上设有客站立区及10个拉环,再加上16个座位,相当于自己可以满载26个乘客。 而在事发当时,自己的车上仅有24名乘客,尚且达不到满载的超载,又何谈超载20%呢? 所以,交警对自己的处罚不符合实际,院方应当予以撤销。 2、对此,交警一方则认为其对张先生的处罚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无可争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对于公路客运汽车超载达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综上,张先生的超载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没有问题。 3、法院会怎么看呢? 根据相关规定,公交车可分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而区分上述的不同,不能仅凭车内装置加以评判,还要综合车辆的运行路线、行驶速度等因素来全方位加以考量。 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驾驶的公交车内设有拉环,但根据其具体行驶的路线路况,不能认定其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而应以实际设计的载客量为限。 也即张先生超载的事实毋庸置疑。 但交警在处罚过程存在法律上的适用错误。 张先生所开的城乡公交属于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车辆,并不属于公路客运汽车,故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应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应处以200元罚款。”进行处罚。 此外,在记分上,也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应记6分。”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撤销交警部门处罚的请求。 交警部门在发现法律适用错误后,遂将罚款1900元和一次记12分的行政处罚变更为,罚款200元并记6分。 对此,张先生仍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院方对此维持原判。 有人说,城乡交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极大程度上便于居民出行,不应有限乘的限制。 也有人表示,限乘是有必要的,对于特别是处于丘陵山路地带的城乡公交而言,必须要限乘,因为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图片仅供示意)
小编,你这篇文章发晚了,N多年前就有很多带节奏的发过了,老百姓也都知道市区公交和城乡公交的区别了,你再拿来想利用无知网民带节奏,不好带了!
这事让公交公司出面解决啊,司机也是公务员,只要不违反公司规定,一切都公事公办
胡扯蛋
他这是班车
你遇个等钱用的,自认倒霉吧[得瑟]
[静静吃瓜]为了钱,就是两脚兽也要砍!